盘县政办发〔2013〕8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盘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试行)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重污染天气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预案适用于盘山县境内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达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本预案是盘山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导各镇政府、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由县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5.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2人,其中,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县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镇政府、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电力公司等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2.2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领导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拟定和修订盘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污染因子监测,为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置命令提供建议和依据(按照指挥部决议,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处置命令。)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县委宣传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经信局:会同县环保局、县供电公司指导和协助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县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会同县交通局指导和监督城区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指导和监督城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县监察局: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
县住建局:指导和监督各地采取停止拆迁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县经信局指导和协助各镇政府、经济区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县气象局:联合县环保局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县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指导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县综合执法局:指导和监督城县周边沙场、堆场进行覆盖和洒水降尘;严禁大型运输车辆进入县区,主要道路采取机扫和洒水降尘措施。
县交通局: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县供电公司:配合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黄色预警 (III级):当预测连续三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AQI≤300) 天气时;
橙色预警(II级):当预测连续三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300﹤AQI﹤500 )天气时;
红色预警(I级):当预测一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AQI≥500)天气时。
3.2 监测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全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县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建立网络平台,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组,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送县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适当增加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的频率。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县政府统一发布预警。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III级、II级、I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III级)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II级)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I 级)时,启动I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停排、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对化工、石化、建材、火电等重污染行业实施停产停排、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小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5)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拆迁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呼吁县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人员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停排、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对化工、石化、建材、火电等重污染行业实施停产停排、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各级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 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天然气等新能源车辆不受限行限制。
(2)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 红色预警天数超过 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 县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的县区、经济区督导工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过程记录、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响应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对事件中拒不履行政府停产停排、限产限排命令的企业依法提出处罚意见并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处罚,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要,按照配精配强县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危害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本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完善,实现可持续改进。
8附则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