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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13号关于印发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157

盘县政办发201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四月九日

盘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家、、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安委[201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在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进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为盘山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监督执法和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的法律法规,通过彻底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在生产、存储、运输、安装、经营、充装、使用、检验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提升城镇居民和非民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以下燃气企业非法经营行为

 1、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燃气企业和“黑充装点”;

2、凡达不到《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许可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操作等各类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4、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5、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跨许可区域和超许可范围的经营;

 6、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7、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8、擅自为非自有钢瓶、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9、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0、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11、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12、 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要组建自己专属配送队伍,必须有专用车辆和专业人员进行配送。

(二)加强非居民燃气用户用气规范

 1、依法取缔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和证照不全的;

 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二是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内部应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三是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四是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五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立即更换且有记录。六是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努力提升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安全意识

 1、使用燃气管网进行供气的城镇居民用户

1)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

3)燃气灶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4)燃气表可安装在厨房,表底距地面不小于1.4米,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厘米;

5)燃气热水器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和卫生间内;

6)推荐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2、使用液化气钢瓶进行供气的城镇居民用户

1)钢瓶(不超过15千克)设置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钢瓶安放时至少与灶具外侧之间保持0.5米的距离, 与暖气设备保持1米的距离,钢瓶与灶具之间通过胶管连接的,胶管长度不超过2米,而且在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其它明火;

3)灶具开关器件、角阀、调压阀、胶管接头、胶管、密封垫、密封圈等应完好无损,且符合要求;

4)钢瓶必须直立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6日)。各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及燃气用户调查摸底,建立台账(餐饮场所单独建立),制定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进行周密部署。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30日)。各类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要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按照规定上报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部门联合检查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县政府要组织住建、安监、公安、消防、质监、交通、气象部门组成第一检查组,主要负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三是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由住建、安监、公安、消防、工商、服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第二检查组,主要负责检查非居民燃气用户,重点检查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业。

(四)接受市政府督查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21日) 。市政府将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县区、经济区开展燃气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辖区内的燃气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等。

 五、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此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对排查整治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抗拒行政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气充装站和非民用燃气用户(宾馆、饭店、食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道路运输实施监管,审核、发放液化气充装企业配送车队及人员的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对未取得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气钢瓶、燃气(压力)管道的检测,并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服务业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七)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储存罐区的防雷检测;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执照的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进行查处,对超许可经营种类、跨区域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逾期未检及年检不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现的燃气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是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监管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镇政府要成立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的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严格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县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次安全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密切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沟通,如发现本部门监管之外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告知责任部门,确保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效。

(三)全面排查,重点治理。

 进一步落实燃气市场监管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加大非民用燃气用户尤其是餐饮服务业违章用气行为,对燃气经营企业跨许可区域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擅自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四)广泛宣传,全员参与。

 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宣传载体,大力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教育、引导广大用户安全用气,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燃气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请各镇将本辖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4月10日和6月1日前报县安委员会办公室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系 人:张坤

联系电话:0427-3552558   1590427****

县安委会办公室:

系 人:刘希凯

联系电话:0427-3552223   138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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