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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2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2 浏览次数:134

盘县政办发〔2013〕2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三年四月十日

 

 

盘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传播,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盘锦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共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畜牧业生产和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机制,并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镇级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县长担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经局、县商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动监局。

2.1.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盘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动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向市畜牧兽医局上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赔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灭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稳妥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尤其对人畜共患病加大检测和预防力度。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县农经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有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县监察局:负责督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商业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杜绝一切私屠乱宰现象的发生。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各地应对其它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专家组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检测。

2.4.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2.4.3应急预备队: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监测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2预警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政府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疾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人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规程和方法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镇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相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镇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

4.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引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交通、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各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和检查。

5)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县政府、市畜牧兽医局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令通报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报告调查结果。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其他措施

4.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口罩、防目镜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疾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IV级)由县级响应。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具体的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及一般动物疫情,由市、县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市、县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省、市政府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出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镇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贮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电信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指挥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镇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动物卫生监管、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以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检测,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讯工具;(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7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政府按照每个镇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场地应该在距离交通要道500米以上,距离水源、河流和居民生活区1000米以上,位置要有利于防洪,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技术条件。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练

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以消灭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村(屯)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的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的专业疫情处置队伍。

7.2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更新,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或组织演习、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的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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