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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3 浏览次数:164

盘县政办发〔2013〕2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年四月十日

 

 

 

 

 

盘山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起,在我县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以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玉米生产、设施农业、粮米与畜牧深加工等机械化发展。注重突出重点,向关键薄弱环节、种粮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实施范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适用于县域内10个场镇。覆盖全县所有农民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补贴资金规模: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以中央、省下达的项目资金规模为限。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种类:辽宁省支持推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它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91个品目。同时,将根据辽宁省农委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外公告。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省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水稻生产全程化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2〕283号)要求,购置四轮乘坐式(高速)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予以等额累加补贴;购置四行和六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购置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实施省累加补贴的水稻插秧机和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必须是已列入《补贴范围》的产品。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自主议价,允许跨县选择补贴供货单位购机。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将超指标购机者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要优先保证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育秧硬盘和种子发芽器(工厂化育苗设备)、春翻春旋拖拉机和配套设备的需求。重点为农业经济区设施农户农机设备、大户及专业组织。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购置水稻生产补贴机械产品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其他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2013年申请购买高速插秧机,仅限农机大户(农业机械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和农机合作社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补贴方式

2013年我县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已经确定的补贴对象全价购机后,凭有效购机发票和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农机局申请补贴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农机局要对购机情况进行逐台核实,并出具购机核实情况证明,购机核实情况证明作为县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的依据。县农机局完成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受理、审核和购机核实后,定期汇总并形成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报送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申请程序、补贴机具目录、优先补贴条件、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县域内公告。

(二)拟购机者申请。拟购机者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从《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自主选择适于本地区发展的拟购机型。

(三)购机申请审核。购机者填写《购置补贴农业机械申请表》,县农机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购机者首先向所在镇农机站领取表格,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加盖村委会公章,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所在镇农机站盖章,农机站长签字,并签定《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然后报县农机局审批,经审批后确立补贴对象。

(四)审核盖章。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对购机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者发放盖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县农机局和补贴对象各一份。同时,定期汇总确定的购机者名单,分别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五)全价购机。购机者持《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者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同时必须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者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六)由于补贴范围广、品种多,为便民利民,切实保障机械质量、售后服务,购机者必须到具有一定规模、资质较高经销单位购机。经销单位必须同县农机局签订保障协议,诚信经营,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不及时影响机具作业,给农民带来损失。对于不能保证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销售单位,取消补贴资格。若选购机械需到外地购买,需经县农机局同意,否则不予享受国家补贴待遇。

(七)购机监管。购机者完成购机后,县农机局进行购机核实,对享受农机补贴的所有机具进行注册登记,人机合影,装入档案。插秧机、收割机、拖拉机等机械执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另行印发),作业季后县农机局对补贴机械再一次进行检查验收。对流失的或未作业新机具,执行购机时申请承诺,保证金不予返还或滞后。对工厂化育秧大棚验收采取实地核实方法。

(八)县农机局根据购机协议书、购机发票,对所购机具进行建档、编号,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凡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牌证照管理,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购机者只有在购置补贴实施期限内经过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选购我县2013年确定补贴目录中的机具,才能享受购置资金补贴。没有经过规定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核盖章等程序的购机行为,即使是购买补贴目录内的机具,也不能享受购置资金补贴。

七、补贴兑付

购机者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必须是《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等材料, 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到县农机局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农机局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将已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相关村(村务公开),公示期为7天,同时在15日内完成对购机者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出具并存档核实情况证明。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农机局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上报到县财政局,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工作。县财政局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审核无误后,在当月20日至月底将补贴资金通过 “一卡通”发放到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明细和进度情况通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应及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信息录入工作,每周统计汇总一次辖区内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核实进度、兑付进度等情况,并在每周五下午报送至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部门职责

县农机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购机者购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九、工作措施

(一)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规范操作,阳光实施。在补贴对象的确定上,实行补贴优先条件公开和补贴对象公示制,让农民自愿申报,公平竞争,社会监督。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选购,严禁农机主管部门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2、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省10%奖励资金政策的农机具三年内不得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机局批准。防止虚假购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和倒卖机具的行为发生。

3、做好阶段性和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对出现虚假购机和倒卖机具的购机者收缴补贴资金,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擅自转卖、转让行为,取消5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各镇农机站负有监管职责,及时对补贴实施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四个严禁”要求。我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大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县农机局将充分利用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全面、准确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积极做好政策、技术、服务咨询,认真做好答疑解惑工作。

附件:盘山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盘山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我县成立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王竹宝  副县长

副组长:孙亚军  县长助理、县财政局局长

           黄文生  县农机局局长

          员:孙连山  县监察局局长

           李桐良  县审计局局长

           龙治良  县农经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苏海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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