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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2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盘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0 浏览次数:202

 盘县政办发〔201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精神,实现我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主体

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按照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市、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范围

凡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用地,自2012年5月29日起应该竣工或在此前应竣工尚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均纳入用地验收范围。

三、验收内容

用地验收主要是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核验,包括对建设项目执行产业政策情况、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以及是否按规定期限竣工、是否按规定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各项价款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是否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使用土地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以上各项内容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用地验收。

四、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向负责用地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土地使用者可分期申请用地验收。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申请用地验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应提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条件核实意见;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缴纳凭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情况的意见;土地合同中明确宗地开发投资强度要求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专项审核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使用者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用地验收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用地,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属于分期验收的,可向申请人按单位工程核发《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分期)验收合格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用地,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对未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用地验收。

五、有关要求

要建立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共同责任机制。在用地验收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把关口。

要将用地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负责用地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对已纳入用地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对擅自核发《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和为没有通过用地验收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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