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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34号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1 浏览次数:116

县政办发〔20133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我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完善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处罚活动,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镇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有效实施,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流程清楚、要求具体、职责到位,促进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有效开展。

二、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界定范围、确定标准

(一)界定范围。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各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作出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决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界定标准。对公民个人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含本数)、对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10000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含本数)。

三、规范文书,完善程序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1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3、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复印件)1份;
    4、听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
    5、案件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
    6、县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四、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县政府法制办将采取阶段性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终将此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作为评定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通过备案审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通过落实责任追究制,督促该项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一三年五月九日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表

 

单位公章:

作出重大处罚决定机关

 

被处罚

当事人情况

姓名

 

住所地

 

名称

 

住所地

 

办案人员

姓名

 

证件编号

 

姓名

 

证件编号

 

案由

 

立案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送达情况

日期

 

方式

 

履行方式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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