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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35号关于转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盘山县支公司开展国寿农村小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次数:154

盘县政办发〔2013〕3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公司关于开展国寿农村小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国寿农村小额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报告

 

盘山县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促进县域保险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服务三农和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进农村要求,中国人寿专门为广大农村居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优惠专项的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服务。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保险服务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寿农村小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及意义

小额保险是中国人寿响应中央和中国保监会服务三农的号召,开办的一项普惠性人身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于农村及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具有交费低、保障适度、投保简便等特点。开办小额保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视民生、提高广大农民及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生产、生活中的人身风险。

开办小额保险是政府实施惠农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服务三农能力、加快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小额保险的推广还是金融行业服务和谐社会、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可以实现政府得人心、农民得实惠、社会得稳定、行业得美誉。

二、承办单位及参保范围

承办单位:盘山县民政局及各镇民政办

参保范围:各镇、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群均可参加“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各承办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办小额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广大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提供优惠的人身保险保障,是中国人寿作为国有寿险公司主动让利于民、服务于民的具体表现,是各级政府帮助广大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解决人身风险保障的民生工程。因此,各承办单位及部门和中国人寿盘山县支公司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力做好发动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解决在开办小额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迅速启动,抓好落实

各镇村民政部门要快速开展此项工作,与中国人寿密切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此项工作快速开展,最大限度扩大参保范围、参保人员。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在工作中积极宣传小额保险的参保、理赔等知识,让群众真正了解开办小额保险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作。要注意结合出险案例,通过各种形式搞好宣传,形成农民欢迎、积极参保的和谐氛围。

(四)履行职能,搞好服务

中国人寿盘山县支公司要积极、主动、热情地为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提供小额保险服务,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做好参保和出险理赔服务,要做到让政府满意,让社会满意,让参保人员满意。

附件:《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明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明

 

一、保险对象

年龄在 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都可参加本保险,投保必须是健康体,已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人不能投保。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签发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每份20元,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最高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2000元。(每人最高可参保2份、保险费40元)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指定或认可的定点医院(就诊需到我公司定点医院治疗,否则不予受理)

盘锦市中心医院、辽河油田总医院、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盘锦市第四人民医院、盘锦双兴骨科医院、盘锦妇外医院、盘锦市中医院、盘山县医院、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

当发生意外伤害时,3日之内必须向人寿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电话:3835125          业务咨询电话:3827908

六、理赔须提供的要件

诊断书(加盖医院公章)、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药费收据(加盖医院公章)、用药明细(到医院结算处打印)、被保险人银行存折原件(必须是工行、农行、建行、邮政银行)、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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