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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3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山县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4 浏览次数:134

盘县政办发〔2013〕3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三年二十二

 

 

 

盘山县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2] 1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县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三、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不动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四、对于工业企业分离服务业务的服务业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减半征收其自用房产、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五、县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重点推进我县服务业的发展。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设立的企业总部,县政府视总部经济运行、实现营业收入及上缴税收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

七、对于上市融资的服务业企业,执行各级政府现行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政策。除省政府给予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外,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县政府再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对已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再融资补助资金100万元;每新增一户服务业上市企业,县政府对企业所在镇政府或经济区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八、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有限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十、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比照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培训、继续教育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为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服务业运行机制,各镇政府设立服务业股室;各经济区设专人负责服务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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