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3〕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3〕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3]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1.普查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3.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4.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经济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盘山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镇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2.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具体分工如下:
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普查业务培训、单位核查;负责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研究建立统计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全县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县监察局:负责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县编办:负责向县经普办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的名录资料。
县经信局:提供本部门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具体涉及工业企业、电信及互联网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利用相关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
县商业局:提供本部门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涉及服务业及中小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工程技术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协调所属部门配合经普办做好普查工作;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宣传普查工作。
县财政局: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本部门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全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协助县经普办开展本系统单位核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各镇经普办做好普查工作;参与普查数据论证;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县分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登记名录资料;提供全县街路名称及单位门牌号码的资料;组织协调各镇民政部门,配合各镇经普办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参与数据论证。
县质监局: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本县各类学校、幼儿园、技能培训、校办企业及其它辅助教育的名录资料;协助县经普办做好教育行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负责审批或登记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道路运输、驾驶培训学校、区域管理车辆维修企业;协调所属部门及各镇配合县经普办做好涉及交通方面的其他普查事项。
县文体中心: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本县文化业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和娱乐业等行业;配合县经普办做好涉及文化业的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县广电中心: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本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配合县经普办做好涉及广播电视业的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县卫生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本县卫生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卫生行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配合县经普办做好涉及卫生业的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县旅游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本县旅游业单位名录资料;配合县经普办做好涉及旅游业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县金融办:负责提供本系统掌握的金融业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其他金融业;协助县经普办开展中央银行和货币银行服务单位核查确认工作;负责金融业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县公安局:提供本部门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县经普办做好本系统单位核查确认工作;配合做好保安服务及其它娱乐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镇配合经普办做好普查方面事项;配合县经普办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县药监局:负责提供本部门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药械合一的企业和专营店;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本县法律服务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律师事务所、公证等法律服务;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提供本系统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果品市场、物资回收、土产、棉麻、烟花经销、农资商店等行业;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科技局:提供本系统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具体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县农经局:提供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具体涉及农资经营,林木种苗经销,木材经销,粮食仓储,各类农业、农机合作社等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提供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具体涉及用海、养殖、涉海单位等。
县外贸局:提供负责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具体涉及“三资”企业、出口企业。
3.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镇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商调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申请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没有纳入年初预算的普查刚性支出要及时申请追加,以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及时到位。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3.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盘山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盘山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凯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汪晓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爱兵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何桂立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涛 县发改局副局长
宇 县 财政局副局长
张志宏 县统计局副局长
任 亮 县编办副主任
王 兴 县经信局副局长
丁长学 县教育局副局长
彭学菊 县科技局副局长
官 勇 县旅游局副局长
赵恩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春喜 县监察局副局长
姜树文 县民政局副局长
葛大海 县司法局副局长
韩旭东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铁锋 县交通局副局长
王东峰 县农经局副局长
王艳章 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刘政伟 县外经贸局副局长
赵录鹏 县商业局副局长
赵 辉 县广电中心副主任
孙国良 县文体中心副主任
魏春红 县卫生局副书记
刘 岩 县金融办副主任
金 嵩 县供销社副主任
王 俭 县药监局副局长
姜国辉 县国税局副局长
闫立东 县地税局副局长
贺方明 县工商局副局长
曹 鹤 县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张志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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