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3〕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鼓励我县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经济补助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二、经济补助的标准
按照市里的指导意见,参照其他县区的执行标准,确定我县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为4万元。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待我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超过此标准后,再按实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按照退役士兵标准发给。
三、 经济补助资金的组织发放
县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统计退役士兵,核准后报请县政府批准落实。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统一发放。
四、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退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就业。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民政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对符合报考、求职的退役士兵给予优惠政策
我县招考录用公职人员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六、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和稳定大局。各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职能和牵头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工作;编制部门要做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及时办理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就业培训所需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监督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工作。
各相关单位务必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一项
主要任务来抓,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经济补助资金、培训经费和工作岗位,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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