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3〕5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7 浏览次数:130

 县政办发〔20135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工作主体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镇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镇政府及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是本次清理工作的主体,应当对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的结果。

二、清理原则、方法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各镇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各镇政府、各部门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牵头机关负责清理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单位起草或组织实施的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盘山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到县政府法制办。

三、工作步骤

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3年7月1日开始,8月底结束,分二个阶段:

(一) 7月1日7月31日为清理阶段。各镇政府、各部门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各镇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要在2013年7月31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对各镇、各部门所报清理意见依法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后,于8月15日报县政府审定。

(二) 8月15日至831日为清理公布阶段。

    县政府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没有列入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对待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切实落实,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二)严格审核,确保质量。各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无遗漏。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要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后予以公布。

   各镇政府、各部门今后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联系人:盘山县人民政府法制   陈琳琳   肖霄

     联系电话:3552234

     电子邮箱:cll3552234@163.com

     附件:盘山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一三年七月五日

 

 盘山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序号

制定

机关

文件

名称

文号

发布

时间

清理

意见

理由和依据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各单位按照此表制自行打印。

2.“序号”按照文件发布时间先顺序排列。

3.“清理意见”填写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