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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5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7 浏览次数:116

 县政办发〔20135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权限、范围、种类执法,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委托处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执法依据,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坚决纠正脱离法律原则的“变通执法”、“灵活执法”等行为,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选择性执法的行为。对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正执法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行政执法必须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必须做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行政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不得粗暴执法,不得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毁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严禁酒后执法。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用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询问。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理性、平和”,恪守“文明、规范”,努力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善于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综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做到行政执法与为民服务相结合,城市秩序维护中“堵”与“疏”相结合,行政处罚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要以宣传、教育、警示为主,消除违法行为后可不再进行处罚。要推行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同时,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严格执行审计、行政效能监察、行政首长问责、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等一系列监督问责制度;坚持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在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设置举报信箱,开通热线电话,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认真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规范执法的整体水平。   

 

 

 

                       ○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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