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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5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132

 县政办发〔20135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关部门:

在近期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化工企业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消防及安全手续未办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行为,为坚决打击化工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我县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化工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整治时间

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二、整治程序

1、县工商局对全县所有化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进行重新审核,对发现的需要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前置许可的而未经许可的企业,汇总成表(每家企业要明确标明未经哪家行业部门的何种许可),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将名单于7月17日前上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

2、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县工商局上报的名单按照行业部门归类梳理,并将梳理后的名单于7月19日前分别移交至相关行业部门。

3、县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集中两周的时间对县安委会办公室移交的名单中企业,进行重新核实,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给予许可发证,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将此类企业名单汇总成表,于8月2日前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4、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将县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上报的企业名单汇总后于8月5日移交至县工商局。

5、县工商局集中用一周的时间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未取证、已取照企业进行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并及时通知企业,同时将办理情况于8月12日前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6、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将县工商局办理结果及时通报给县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以避免监管盲区、漏洞的出现。

三、有关要求

1、各镇、经济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各行业部门的信息核准工作,对于发现的辖区内化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县政府各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隐患大排查的一项重要日程,安排专人负责汇总、统计、核实等相关工作。

3、专项整治结束后,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县化工企业进行抽查,一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谁审批、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4、专项整治结束后,对发现的化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启动联动机制,由县工商、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绝不能姑息纵容。

联系电话(传真):3552350

电子邮箱:ps12350@163.com

 

 

 

                        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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