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3〕5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3〕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盘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在我县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内擅自非法销售、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数量多,发展速度快。据统计,我县境内现有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近万套,严重扰乱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信息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的管理,遏制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现象的蔓延,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和省市有关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反渗透斗争,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平安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确保对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工作目标:使我县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得到有效治理,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责任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抵制非法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自觉性,自觉遵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秩序。
整治重点: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捣毁地下销售网络,取缔非法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设施。
(一)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网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专产专营”制度,不进入社会流通领域,我县现有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网点和安装施工单位及个人均属于非法经营。自通告之日起10日内,一律自行撤消,对逾期不撤消者,有关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设施,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对个人处一定的罚款。加强对新县城、各镇的电子市场、家电市场和相关经营商户等经营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清查非法经营窝点,捣毁其建立的地下经营网络;查处利用各种形式推销经营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的小广告。
(二)整顿规范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凡在我县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已经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属这次专项整治范围,自通告之日起10日内,一律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查处在宾馆、酒店内非法设立、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坚决取缔有害卫星信号(含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设施;查处个人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查处镇、村级有线电视网站非法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凡与县广电中心有线电视网络联网的镇、村级有线电视站,一律拆除其地面卫星电视接收前端。
(三)加强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相关教育。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播、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深入新县城、各镇,组织学习、宣传广播电视法规,教育广大居民、农民群众提高法制观念,不私自购买、安装卫星电视地面设施,自觉自愿拆除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设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将查处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进创建“三无”(无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地设施)村屯工作,与其他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从2013年8月13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13日——8月23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编印广播电视有关法规宣传资料,在县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采取张贴布告、标语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此项整治活动,引导广大群众了解、熟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违规销售、安装、接收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起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法规意识、管理意识。既要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看好电视,又要让群众知道,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必须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合法安装和使用卫星接收设施,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确保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将清理登记情况于8月11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推进。
第二阶段:8月24日——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在做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法规宣传的同时,积极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第一,重点解决非法销售源头问题。要逐镇、逐单位清理整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重点是各家电市场和个体销售、安装人员。从严查处非法销售商,查处家电店、修理店、小杂货铺非法销售行为,坚决堵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暗流渠道。第二,拆除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内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对单位私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接收设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个人私自安装接收设施,特别是农村家庭私自安装接收设施的,要上门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尤其是做好农村家庭的思想工作,劝其自行撤除。对电视节目覆盖区及有线电视网络到达的镇村,凡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要做好动员、说服、解释工作,采取自行拆除,强行拆除等方式予以取缔。县广电中心对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用户造册登记,统一编号,纳入管理,确保全县无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非法电视信号的情况。
第三阶段:10月8日——10月30日为巩固总结阶段。
总结整治的成果,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长期有效地监管机制。各镇、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收视安全。
四、责任分工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根本问题是标本兼治。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我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从公安、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组,深入基层调查摸底,摸清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情况,并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经多次教育仍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管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销售源头治理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新县城、各镇农村电子、家电、旧货市场和相关经营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重点清查窝点,捣毁其建立的地下经营网络;严厉查处利用各种形式非法推销经营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的信息和小广告。
(三)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让广大群众知道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蔓延的危害性,从而增强抵制非法散布“小广告”、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自觉性。严厉查处在农村“村村通工程”范围内设立的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取缔有害卫星信号(含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设施。取缔城镇居民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
(四)县综治办、县广电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综治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接收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精神,把整治工作抓实抓好。县综治办负责全县开展卫星电视广播接收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行为。
(五)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工商部门严厉查处无证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其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周伟山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协调联动,抓好落实。
(二)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城区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单位住房、小区非法安装的卫星接收设施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清理拆除。村和社区组织要对自己的辖区负责,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协助执法小组执法。各镇要配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县广电中心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优势,采用新闻、公益广告等形式,集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各镇要通过会议、板报、广播、印发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吃透政策。
(三)加强督查,及时反馈工作。各镇、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村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强化此项工作的督查,对在集中清理整顿和日常管理中相互推诿,管理不力,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工作职责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盘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盘山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伟山 副县长
副组长:刘亚明 县综治办主任
张占果 县广电中心主任
成 员:谷 田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永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方 明 县工商局副局长
闫海潮 县城建局副书记
李宝华 县物价局副局长
乔晓胜 县文体中心副主任
赵 辉 县广播电视局总工程师
庞玉鹏 巨鹏网络公司经理
梁雨华 胡家镇副书记
李体峥 甜水镇副书记
吕 振 太平镇副镇长
张晓星 得胜镇副镇长
赵 旭 高升镇副镇长
蔡婧坤 陈家镇副镇长
吴秀芳 沙岭镇副镇长
王 军 吴家镇副镇长
陈 震 坝墙子镇副镇长
蔡晓旭 古城子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广电中心,办公室主任:张占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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