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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6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简政放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176

 县政办发〔20136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婚姻登记简政放权下放乡镇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关于婚姻登记简政放权

下放乡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61号)和全省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委、省财政厅《关于简政放权做好乡镇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13]23号)要求,现就我县婚姻登记下放乡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加快实现婚姻登记由乡镇办理,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功能为目标,坚持全面启动、稳步推进为原则,积极创造履行婚姻登记工作职能条件,确保我县婚姻登记下放乡镇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对具备条件的镇先行下放,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镇要加大推进力度,力争2013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全部下放到位。

三、工作职能

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由镇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承担本镇婚姻登记服务职能。现有的县婚姻登记处继续保留,其主要职能是为城区街道、临近镇居民提供集中婚姻登记服务。

四、下放范围

1.古城子镇、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甜水镇各自成立婚姻登记处,负责本镇的婚姻登记工作;

2.高升镇、陈家镇、得胜镇成立区域中心婚姻登记处、地点设在高升镇,负责三镇的婚姻登记工作;

3.太平镇、胡家镇暂不成立镇级婚姻登记处,相关婚姻服务仍然到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五、 标准要求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镇婚姻登记工作应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是要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并设有候登区、照相室,颁证室、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结婚登记室(窗口)、离婚登记室(窗口)等功能区域服务环境要温馨典雅二是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打相机、复印机、钢印、身份证阅读器、联通电话、路由器以及办公桌椅、档案设施等服务设备,并实现与全国婚姻登记联网。

六、工作人员设置及经费保障

每个镇婚姻登记处要设置3名以上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任大专以上毕业生为民政协理员的形式解决,并保证其工资待遇和必要的办公经费。镇政府是这次婚姻登记下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所需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各镇统筹安排和解决。

七、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下放到乡镇是我省婚姻登记工作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事关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各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认真落实,确保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和组建任务保质按时完成;县、镇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注重督促落实,强化规范运行,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要加大培训力度,认真做好镇婚姻登记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合格率各镇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整合基层民政工作,切实加强民政基层能力建设,统筹解决好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经费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办公用房、人员开资、办公经费和设备购买等难题,做好资金统筹规划,足额保证,积极创造履行婚姻登记工作职能的条件,确保婚姻登记权力下放和组建镇级婚姻登记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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