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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3〕69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13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县政研究决定,对县直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统一审核确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审核确认范围之内。

二、审核确认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三、审核确认步骤  

(一)清理填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本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三种类别,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填写《盘山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表一)。各法定授权机构、受委托组织在1120日之前,将《登记表》分别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二)初审上报。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本机关及下属机构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初审后,填写《盘山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表二)。在1125日前将填好的《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县政府法制办。

(三)审核确认。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根据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和《汇总表》,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确认。

(四)公告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对予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县政府文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如实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并及时上报。逾期不报或漏报导致不良后果的,由该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部门单位报送《登记表》和《汇总表》时,请将《登记表》和《汇总表》的电子文本和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明确规定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执法依据的复印件一起报县法制办。

(三)各单位在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县法制办联系(联系人:陈琳琳;联系电话:3552234)。

 

附件:1、盘山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表

盘山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表.doc

      2、盘山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

盘山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doc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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