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3〕7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3〕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5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医疗卫生运行机制,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就加快推进我县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从我县县情出发,坚持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引领,以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责任和财力投入,着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重新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真正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发展、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二、工作任务
按照每个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太平镇人民政府完成太平镇卫生院,甜水镇人民政府完成甜水镇卫生院,坝墙子镇人民政府完成坝墙子镇卫生院,得胜镇人民政府完成大荒镇卫生院的公益性回归工作。盘山县卫生局完成沙岭中心卫生院的公益性回归工作。
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应具备的条件
(一)由乡镇政府或县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聘任制或委任制。
(二)按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核定人员编制或参照编制规定确定人员限额,实行全员聘任制。
(三)根据人员限额和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卫生院工资报酬总额,但应以岗位绩效为依据确定每位聘任人员的实际报酬,不得实行固定工资。
(四)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由县卫生局或乡镇政府委派并对县卫生局或乡镇政府负责,其报酬按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确定。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享受财政公益性补助。
(七)按要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八)由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定期实行绩效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发放的依据。
四、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12月1日—12月7日)
制定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
1、完成资产核查。各镇和卫生局要对需要改变经营模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医疗设备、人员和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摸清人员和资产底数。在此基础上,按照回购资金用于偿付个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资金、不偿付超过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以及超过承包协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资金、土地增值部分不纳入偿付范围的要求,进行清产核算、确定权属、评估资产和签订合同,对承包期满的乡镇卫生院不存在偿付事项。
2、确定聘任人员的限额。各镇和卫生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资格条件,确定人员限额。
3、核定聘任人员工资报酬总额。各镇和卫生局根据聘任人员总额和岗位设置情况参照本辖区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定卫生院人员工资报酬总额。
(二)组织实施(12月8日—12月25日)
12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确定院长聘任人选,并以聘任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其权利、义务、责任。
2、完成人员聘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3、制定、实施聘任人员绩效考核和报酬发放的具体办法。
4、各镇和卫生局基本完成任务,并向县医改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三)检查验收(12月25日—12月30日)
由县医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和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回归政府举办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和卫生局、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完成这一事关医改全局的重大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镇和县卫生局是推进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和县卫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医改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三)加强督导问责。各镇和县卫生局在2013年12月25日前必须完成此项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和县卫生局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各镇和卫生局进行问责。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