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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2 浏览次数:190

盘县政办发〔20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盘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管理原则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包括省、市下拨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和县财政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配套资金。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资金的使用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支持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的造林绿化、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道路维修养护和村屯美化亮化等全部内容。

三、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各镇要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专户,下拨资金经县长办公会统一研究讨论决定后拨付到各镇专户,资金使用时各镇需报请相关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问责制,各镇、各部门必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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