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4〕8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
盘锦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盘山县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了两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2011年7月2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11222011B00606,面积为64126.4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8月11日。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11222011B00618,面积为65197.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8月1日。
到目前,你公司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到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地块已涉嫌为闲置土地。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要求你公司在2014年6月1日前复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复工开发建设,县政府将依法中止合同,收回土地。
特此通知
盘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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