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县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工作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城镇燃气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直以来,各镇及县级各责任部门强化措施,积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治理整顿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确保绝对安全,要从加强基层监管入手,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监管”的原则,各镇要认真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全县范围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镇是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主体,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是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三、各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市、县政府有关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做好本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1.根据全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区域的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负责本镇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是擅自设黑窝点、无证经营、储存、非法倒卖液化气、居民用户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等,参与镇级联合检查,作好本镇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3.负责本镇城镇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事故的抢修,参与对本区域发生的一般燃气事故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监管”的原则,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职责,细化任务,落实措施。
(二)积极履职,加强配合。各镇重点做好燃气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超出管辖权限的,及时上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