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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山县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158

盘县政办发〔20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对《盘山县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公布,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盘山县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管理,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散装水泥生产,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凡在我县境内的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上缴1元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基金可计入成本,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每月收缴一次。

(二)凡我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泥制品企业,需使用袋装水泥,以每吨3元计征基金,由建设单位于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向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交纳。基金可列入基建、生产成本。

(三)对于在申领开工许可证前按需求量已缴纳基金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可凭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认定的散装水泥发货票等有效证明,携带原基金缴款凭证,经核定后退还部分基金。

二、基金的管理和解缴

(一)按财政部门规定,基金收入应及时上缴县散装水办公室,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各建设项目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基金”缴款凭证签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三)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解缴基金的水泥生产企业,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责令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专项基金金额1%的滞纳金。

(四)承接基建,技改及大型维修等土建施工的单位,必须办理散装水泥基金手续,否则各部门不批准招投标,不签发施工许可证。

(五)水泥制品企业在申请工商部门执照年检、换照时,要有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认可盖章,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六)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列入财务大检查和财务审计内容。凡应缴基金单位不得欠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

三、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

(一)使用范围

1、散装水泥的科研和新技术开发。

2、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3、建设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设备。

4、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经费。

(二)审批

需要使用基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发展散装水泥的重点单位,可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办法由县服务业局负责解释

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地址:县政府综合楼627室

联系人:张平

联系电话:558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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