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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4〕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盘锦高升经济区使用系列“2号公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177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盘锦高升经济区发展建设步伐,保障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称“经济区”)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的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经济区从2014320日起,正式启用系列“2号公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区规划区域内原由县发改局等15个县直部门实施的63项行政许可事项,授权经济区直接实施,同意经济区启用县发改局等15个部门以及这些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2号公章”,用于经济区行使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时办理相关业务工作。“2号公章”与相对应的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按照“授全权、负全责”的原则,盘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经济区代表盘山县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2号公章”。盘县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63项县级审批事项,由经济区使用“2号公章”直接实施。自经济区启用“2号公章”之日起,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经济区承担。

三、请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经济区刻制相关的行政审批权“2号公章”。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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