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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经济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152

盘县政办发〔2014〕10号

 

太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随着新县城加速发展,相关体制机制不同程度的制约了县城的建设,为破解发展瓶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与太平镇财政体制

从2014年起,原在太平镇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级次,由乡镇级全部调整为县本级。在太平镇行政区域内新增企业的税收收入全部为县本级收入。

根据2007年至2013年太平镇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和2013年太平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情况,确定太平镇的年支出基数为27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作为基本支出基数,县财政根据原缴入太平镇金库的税收实现情况,按月均衡拨付至太平镇金库。700万元作为绩效补助支出,与动拆迁、土地出让、社会稳定等政府工作绩效挂钩。

体制内的其他补助和上解不变。乡镇自己争取的其他收入仍留给乡镇。

二、县本级税收收入板块

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构成为:

(一)按照现行体制,坐落县城规划区内和太平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形成的缴入地方金库的各项税收。在建续建工程所形成的各项税收全部为县本级收入。

(二)按照“飞地”政策税收分成项目的县本级留成部分。

(三)县域内形成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三、经济指标方面

(一)因体制调整,年初下达太平镇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指标调减3500万元。其他各项指标不变。

(二)对太平镇由于体制调整影响的其他统计上报指标,相关部门要保持原上报口径和要求。

四、其他方面

(一)原太平镇园区的企业,全部转交新材料产业园管理。未纳入园区的其他企业仍由太平镇管理。

(二)国地税、工商要在新材料产业园派驻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经信局要有专人负责对园区内企业的经营情况定期分析,每月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给县政府。

(三)县城内原由太平镇负责管理的公共服务、社会事务、安全生产等政府职责不变。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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