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14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进行总体的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进行具体的贯彻、执行、实施、落实和报告。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解决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加大消防投入,建立消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制定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六)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给予补偿。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参加,开展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指导各级政府消防工作。
(二)分析火灾形势,通报消防工作情况,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三)研究、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政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
(五)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执行机构,设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中,细化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
(四)将消防知识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承担相应的管理或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驻盘各有关中、省直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工作问题。
2.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4.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5.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7.对其他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市应急办
负责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三)市监察局
1.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消防工作监督检查,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四)市综治办
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负责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核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产品立项。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七)市教育局
1.负责加强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疏散能力。
(八)市科技局
1.负责加强直属科研院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直属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辽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消防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
3.组织消防科研立项,加强消防科研开发,负责评定和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
4.将消防科技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九)市民政局
1.负责加强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受灾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根据优抚政策,对灭火救援中伤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十)市司法局
1.负责加强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十一)市财政局
1.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并对消防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国家和市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十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常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职业资格培训和教学内容,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和灭火应急预案。
3.组织实施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其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1.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部门不予颁发房屋产权所属证书。
2.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类公用事业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督促供水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的检查、维护工作。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类施工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4.负责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重要内容,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四)市规划局
1.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和修订市、县、建制镇消防专项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使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在审查规划时,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五)市交通局
1.监督指导内陆城市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体育运动船舶)、水上设施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依法组织实施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依法组织实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六)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1.负责加强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检查、指导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管理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等的草拟和组织实施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强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监控工作,全面掌握森林防火形势和动态。
(十七)市服务业委员会
1.负责加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成品油经营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全市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八)市文化广电局
1.负责加强文化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
3.利用重大文化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九)市卫计委
1.负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重特大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并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和公安部门。将消防产品列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市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
2.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消防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
3.将消防产品列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二)市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场馆、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企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负责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负责开展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
(二十五)市旅游局
1.在评定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时,依据相关标准,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定工作,督促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2.负责牵头组织的大型旅游展会和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将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单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拟制消防应急预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七)盘锦供电公司
1.协助加强电力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推进消防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消防安全投入,足额安排消防安全经费预算,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
(八)健全公安消防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消防工作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存在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经常研究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存在管理问题的火灾事故。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责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更后应当重新签订。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进行通报,作为调整消防工作政策、措施的依据,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 |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印发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