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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综合治税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9 浏览次数:167

盘县政办发〔2014〕19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管,提高综合治税水平,确保税源有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税源动态监管机制。针对全县的税源,建立财政、税务、工商的信息动态联动机制,对全县税源存量和增量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税源季度报告机制。每季度初,财政、两税、工商分别把掌握的季度内税源的变化情况报告给县政府。

三、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对新上的项目,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期的信息,相关部门要实现互通共享。

四、县城规划区和太平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类项目形成的各项地方性税收为县本级收入,两税要严格把关,确保税源不流失。

(一)建筑业营业税的管理

1、凡属包含基本建设的项目,在立项时,发改局要将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地税局、财政局。

2、项目开工前,住建局办理开工手续前,要求项目必须办理完成县本级临时税务登记。

3、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同时要求开发商或建筑商签订税收代扣代缴协议。县政府各部门、新材料产业园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代扣代缴所形成的税收。

4、地税局要加大税源跟踪管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结算情况、缴税情况等方面要实时监控。稽查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对企业账目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流失等问题。

(二)国税局要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县本级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营改增的税源不流失。

五、实行问责制。县域内严禁跑拉税源,对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审批和调整税收级次的,一经查出,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以发生额2倍的金额扣减相关乡镇的财力和资金。

附:县本级综合治税任务分解表.xls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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