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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3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招商项目择地落户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199

盘县政办发〔201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盘山县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全县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加强土地集约化利用,统筹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土地供应、产业配套和资金保障等问题,结合盘锦市关于新上项目择地落户的相关要求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县各镇、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高升经济区、新县城。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产业合理布局的原则。新招商工业项目向县级园区和乡镇园区集中,新招商服务业项目向新县城集中。

2、有利于集聚发展的原则。按照产业关联和集聚发展的要求,根据各乡镇及县级园区的发展定位、功能配套和产业基础,打破行政地域界限,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

3、有利于协作共赢的原则。对择地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异地共建、税收分成、引进方和落地方共同受益”的原则,通过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统计办法,明确管理服务主体,实现引进方、落地方和项目方共同协作、多方共赢。

4、有利于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的原则。加大对项目引进方在利益分成等方面的鼓励倾斜力度,充分发挥乡镇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5、有利于合理规范项目的原则。新增项目前提要符合全县统一的规划、环评及产业发展要求。

6、有利于合理使用土地原则。各乡镇已有存量土地的,可适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招商项目。

7、有利于统筹集中做大的原则。对古城子生物质能化工园、得胜工业园在完成现有在建项目后,不再招商落地新项目,新招商项目向其它工业园区集中。

三、具体实施方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的税收分成比例和分成办法

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为县本级财政收入,不参与分成。(以下关于税收分成均不含此两种税收)

2、税收分成比例:

县里招商项目落户到乡镇

(1)新增商业和服务业招商项目土地出让金纳入县本级财政,其它税收进入地方财政部分(实际产生财力)前5年按5:5分成,5年后归属乡镇。

(2)新增工业招商项目根据项目落地贡献率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分成办法和比例。

乡镇招商项目落户到县里

(1)新增商业和服务业招商项目落户新县城,土地出让金纳入县本级,其它税收进入地方财政部分(实际产生财力)5年内归属乡镇,5年后归属县财政。

(2)新增工业招商项目落户县级园区税收进入地方财政部分(实际产生财力)5年内归属乡镇,5年后归属县财政。

乡镇招商项目落户到其它乡镇

新上招商项目由双方互相协商分成比例。

3、税收分成方式:由县财政负责每月结算。

(二)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的任务指标

1、引进项目指标计入项目引进方。

2、开工项目指标引进方和落地方各计50%。

3、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引进方和落地方各计50%。

(三)引进方和项目指标的核定

1、引进方必须是做好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并直至该项目签约,方可核定为引进方。

2、招商落地项目相关指标,项目引进方由招商局核定,开工项目由项目办核定,税收由国、地税局核定,财政收入由财政局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由统计局核定。

(四)招商引资项目择地落户的实施与管理

1、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落地方负责。拆迁补偿由落地方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配合。优惠政策按照市、县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由落地方负责实施,引进方参与协调服务。

2、落地项目运营后,纳入所在地统一领导和管理。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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