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4〕11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盘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盘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二章 附则
盘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重要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 (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县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县长出国访问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九、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须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县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2次。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
县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督察员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县长核批后,由县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五)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县委全会之后。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三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督察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县长核批后,由县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长审定。常务会议议题内容由主汇报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沟通协调后,方可上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县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中旬和每月月底。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三十七、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三十八、县政府业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县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县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三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
四十、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汇报。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数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必须召开的会议,会议用时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领导讲话不超过10分钟。各部门汇报必须言简意赅,不得照本宣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必要时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邀请各镇、经济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镇政府、经济区、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三、各镇政府、经济区、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四、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四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及有关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县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督察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必须于1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八项规定,牢固树立群众观,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和“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以改革和整风精神落实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专项行动,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按市委好干部“五条”标准(讲大局、有本领、敢担当、胸襟宽、做表率),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勇挑重担,忠于职守,尽心竭力,以“创新、创业、创优”的盘锦精神,打造敢担当、有作为的政府。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按中央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各种专业知识,自觉用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驾驭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周到基层调研或现场办公不少于2次,并撰写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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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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