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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28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2 浏览次数:226

盘县政办发〔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盘山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应承担责任的单位及责任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村(居)委会要积极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现制止并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企业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

(一)及时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日内组织力量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同时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属违法建设的,上报规划和建设部门;属道路交通规划内的,上报交通部门;属违法占用林地的,上报林业部门。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情况、耕地保护情况、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相关部门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阻力保证依法查处。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动态巡查信息网络。配备村(居)执法监察信息员,并支持其开展工作,检查各村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第五条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及上报工作,并配合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确保本村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以内。

(一)检查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认真落实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开展土地动态巡回检查和基本农田管护责任制度。当发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劝导,制止违法行为,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积极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如实提供案件线索、违法用地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教育劝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行政处罚过程中,协助国土资源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并教育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提供有利于执行的条件,配合执行到位。

第六条 国土资源局及其国土资源分局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整改;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三)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本制度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及部门落实相应责任。

(四)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动态巡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及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五)根据需要可请同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行为人有逃匿或销毁证据可能的,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县人民政府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第七条 监察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监察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监察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三)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当事人如需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二)积极配合参与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

(一)制止和查处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不得办理或发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占用农用地开办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清理撤销。供电、供水、供气等县政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通电、通水、通气。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完结后涉及的罚款、没收、拆除等处罚事项,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未落实本制度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由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或人事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落实本制度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发现本县辖区内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经核实的。

(二)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没有及时制止、报告、调查,对土地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一年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以上或虽未达到2%,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土地违法严重,被国家、省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因土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五)镇人民政府被通报批评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六)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受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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