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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3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对农户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7 浏览次数:206

盘县政办发〔2014〕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对农户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盘山县对农户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依据《关于市县两级政府对农户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意见》,市县两级政府联合金融机构推出“惠农贷”产品,政府做风险兜底。为保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又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使贷款及时回收,县政府对镇政府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

一 、本意见的农户贷款是指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上限为1年。

二、成立协会。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成立“惠农信用协会”,会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协会成员由支部书记提出人选7-9名,村内公示,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成立,成员为本村村民。同时要制定出具体的协会职责,及时和村镇银行、信用社对接。

三、会员入会。由老百姓提出申请,协会审核,民主决策,并在村内公开(具体条件可由村委会、协会制定)。

四、贷款支付。协会成立后,协会在银行预留印鉴,贷款支付时,协会成员签字,并盖协会印章。

五、协会负责农户申贷工作,了解农民生产生活状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按照审慎原则申请贷款。做到业务流程完善、分工明确、贷款投向准确。同时协会在贷款发放后要协助镇、村监管、回收,并对农户提供致富信息、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农户创造效益

六、资金监管。镇里要派驻包村干部同镇里的经审站共同负责监管协会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政府经审站,经审站有权终止其资金使用。

七、监管部门要保证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每月向县金融办报送贷款监管情况。

八、贷款到期时,由镇政府、村委会、协会联合负责催收。出现恶意逃债的,村委会有权用其土地经营权偿还贷款,至还清为止,并取消入会资格。

九、对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其中镇政府承担县政府应承担80%部分的80%,另外20%由县财政承担)。代偿资金由县财政从镇政府当年财力中扣除。

十、奖励问责

1、对农户贷款到期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的各镇,县政府给与奖励。政府可协调金融机构做到:资金优先安排、农户贷款利率在同类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优惠5%、放宽授信额度、进村上门放贷、对村公益事业提供赞助等服务。

2、对农户贷款因为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而造成信贷损失,形成不良的及恶意逃债的,会长和农户作为第一责任人,包村干部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能够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增加农民对生产经营的投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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