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40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道路货运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40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盘山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6号),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结合我县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交通基础设施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交通为宗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做好源头治理的基础上,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建立源头治超长效机制,有效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对县域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或巡查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政府决定成立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安排布置源头治超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源头治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二)部门分工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治理。
1、交通部门负责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落实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信息抄告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等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源头治超派驻或巡查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3、工商部门负责对车辆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直接负责人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对因超限超载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实施重点挂牌督办,督促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矿产资源,规范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对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货物装载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企业责任
1、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掌握源头治超相关规定;要配备检斤称重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要建立货运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填报。
2、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运经营者要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积极配合源头治超工作,装载货物时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严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四、工作步骤及安排
(一)深入开展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调查工作(2014年4月)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港口、集贸市场、货运站、建材等货物集散地及货物装卸现场,全面调查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的年产(运、吞吐)量、通过公路运输量及运输途经主要路线核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二)认真开展货运源头治超舆论宣传和培训工作(2014年5月)
1、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深刻理解源头治超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超限超载的危害,主动配合做好源头治超工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及收费场所和货运源头单位等场所,通过开设专栏、制作条幅和印发公告等形式进行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源头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源头治超工作。
2、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源头治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源头治超工作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国家及省、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深刻领会源头治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水平。
(三)全面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2014年6月)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建立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档案,制作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分布图,县运输管理所要成立源头治超巡查队,对实行巡查监管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一日多查、一日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实行派驻监管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派出的运管人员对其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货物装载环节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运输管理所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货运站经营者,由运输管理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公安部门要强化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登记,及时抄告或公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信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县运输管理所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县运输管理所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县运输管理所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驾驶人,一次记6分;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驾驶人,一次记3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源头治超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源头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县政府把源头治超工作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同时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源头治超工作机制,细化部门源头治超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应急机制。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交通局及县运输管理所在派驻或巡查监管中,要将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结的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及销售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货物装载场所等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形成《源头治超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抄告或移送给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形成源头治超的管理合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源头治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突发事件,要及早发现苗头,组织公安、交通、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妥善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县政府将加强对各源头治超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派驻或巡查监管的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他人财物非法谋利,不得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违规超限超载行为说情。
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对交通、公安、工商、安监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和造成公路“三乱”,以及因非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过失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统计,规范信息发布。
县交通局和运输管理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源头治超工作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统计,做好源头治超各项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并及时将《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表》向运输管理所报送,县运输管理所要每周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治超工作周报表》按要求上报市、省源头治超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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