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4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县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按照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报送,有利于县政府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事件发展的趋势,及时有效地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必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信息报告程序,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程序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原则,严格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和事件分级分类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1、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园区和与事件相关的县直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镇、各相关部门、各园区“一把手”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总责。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需要上报的紧急重大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分析评估信息等。其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情况等。
3、报告方式。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材料后补;续报,根据突发事件进展程度,持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终报,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
4、报告程序。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越级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主管领导,并随时续报事件相关动态信息。需要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应急信息,先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核实准确,再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随意擅自上报信息。
5、报告时限。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准确,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各镇、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必须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限时报送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必须在发生或发现后1小时内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严格执行30分钟内电话初报,60分钟内书面报送制度;因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补报书面材料;因情况特殊难以按时报告的,事发地镇政府、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说明不能按时上报的原因。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问题的镇、相关部门、园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对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因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建议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盘锦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郑 磊 曹 勇
联系电话:0427-3552567(县政府值班室)
0427-3554789(县应急办)
电子邮箱:psxyjb@163.com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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