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5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盘山县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盘山县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2014年盘山县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和《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农法[2014]68号)及盘锦市农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县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加强经营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生产、以灾害年景农民不减收为目的,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全力推行农业保险盘山模式。
二、运作方式
按着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总体要求,今年我县将采取政府统一部署、各镇全力配合、农民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全程跟踪服务的操作模式,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承办,关于农业保险条款、勘查定损责任,保费确定(费率)等各项标准,均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保险办法
(一)保障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镇政府农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科学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和理赔;科学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准备金,确保农业保险和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保险种类。中央和省补贴的种类有:种植业基本险、附加旱灾损失险、附加病虫害损失险以及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基本险。
种植业基本险:是指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作物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保险人负责赔偿。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2.风灾、雹灾;3.冻害。
附加旱灾损失险:在保险期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作物死亡,植株死亡率在30%以上(含),保险人负责赔偿(本责任险为附加责任条款,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病虫害损失附加险:在保险期内,由于病虫害原因直接造成作物死亡,植株死亡率在30%以上(含),保险人责任赔偿(本责任险为附加责任条款,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
水稻在7月10日前遭受灾害的每亩地最高赔偿金额由40%上调至70%;在7月11日后至8月15日前遭受灾害的每亩地最高赔偿金额由70%上调至90%;在8月16日后遭受灾害的每亩地最高赔偿金额为100%。种植业保险绝对免赔率,除旱灾和冻灾损失绝对免赔率继续保持30%外,其它灾害由上年的30%下调至10%。
日光温室损失责任险:在保险期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2.雪灾;3.暴雨;4.风灾;雹灾;6.洪水。(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详见《辽宁省农业种植业保险方案》)
(三)补贴种类。种植业生产保险补贴范围:水稻、大棚。
(四) 保障程度。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原则,以保障参保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为目的,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内容,包括风灾、水灾(政府行蓄洪除外)、雪灾、雹灾、旱灾、病虫害、冻灾、火灾等,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
(五)参保对象和方式。全县范围内从事水稻、大棚生产的农民参保。同时,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接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农业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六)保费分解。对水稻保险,县级财政给予13.3%的保费补贴(含县财政额外为农户承担4.3%);市级财政6%的保费补贴;省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给予35%的保费补贴;其余15.7%的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也可以由农户与乡镇政府和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对农业设施保险,县级财政给予38.7%的保费补贴(含县财政额外为农户承担的17.7%);市级财政给予9%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其余32.3%的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也可以由农户与乡镇政府和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理赔最高限额竹架结构为80元∕延长米;钢架结构120元∕延长米。
为了实现全县农业保险全覆盖“惠民工程”,结合盘山县实际情况,水稻保费农民承担的20%及设施棚菜保费农民承担的50%,均由县、乡(镇)及农民共同分担。各级政府所安排的保费补贴应纳入各级财政的年度财政预算,对保费的结算方式应由县、乡(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确定,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出纰漏。
实行农业保险后,不再给予已投保的农户相同用途的救助。
(七)风险管理。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着省政府规定,承担保险任务的保险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可以逐年滚存使用,逐步建立起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的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盘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经局的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水利局、气象局、各镇和人保财险盘山支公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农经局和人保财险盘山分公司,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全覆盖。
五、费用测算
1、水稻保险费用:每亩保费32元,参保面积50万亩,保费共计1600万元。其中:国家、省、市配套资金1136万元,县级配套资金214万元,镇级配套资金150万元,农户承担100万元。每亩保费32元中国家和省市补助为22.72元;县财政承担4.28元∕亩(占13.3%);乡镇财政承担3元∕亩;农民承担2元∕亩。
2、设施大棚保险费用:每延长米保险费1.92元,全县168.4万延长米共需资金323.3万元,每延长米县级财政承担0.74元,占38.7%;镇政府承担0.32元,占16.7%;农户承担0.30元,占15.6%。全县蔬菜大棚如全部参加保险,需省、市配套资金93.7万元,县财政补贴125.1万元,镇政府承担53.9万元,农户交纳50.5万元。
按着上述标准,全县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共需资金1923.3万元,其中:国家、省级、市级资金1229.7万元;县级以下资金693.6万元。县级以下资金中农户交费150.5万元,乡镇203.9万元,县级财政补贴339.1万元。(具体费用与分配以附表为准)
六、工作时限
1、水稻保险投保截止时间为6月30日,截止日期后保险公司和代办机构不得再收取农户保费。
2、大棚保险8月末启动,10月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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