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6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盘县政办发〔2014〕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公共服务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培植地方税源,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国家、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国税局、地税局)
(二)免征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占河(滩、堤)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2015年底前,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国税局、地税局)
(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及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合伙经营实体创业的,由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获得小额贷款的,由国家、省、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照75%、15%、5%、5%的比例予以全额贷款贴息。(财政局)
(四)2016年底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五)2016年底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六)2015年2月1日前,对小微型企业缓征河道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地税局)
(七)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局、地税局)
二、相关手续办理政策
(八)便利手续办理。按照“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企业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工商、公安、质监及税务部门限时完成核名注册、公章专用章、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手续。各类小微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每单项手续能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九)工商注册优惠。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小微企业实行认缴制,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证期限未到期的允许沿用,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工商局)
(十)新增小微企业认定。在办理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时,由相关部门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的划型标准做好新增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并落实好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
三、融资支持政策
(十一)融资担保。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由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审核认定后提供贷款担保。其中,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小型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200万元。(财政局、金融办)
四、创业支持政策
(十二)创业场地援助。对入驻县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生产型小微企业租赁办公场地及厂房的,两年内免收租赁办公场地及厂房租金,水、电、物管费用自付。(新材料产业园)
(十三)创业补助。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配备,各镇注册的创业企业补贴由受益财政负责。(财政局)
(十四)低保户延续。对于低保户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继续保留12个月。(人社局、民政局)
五、人才与社保补贴政策
(十五)职业培训补贴。为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或为小微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每月举办一次公益性招聘会,帮助企业招聘急需人才。(人社局)
(十六)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对经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能够正常纳税、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按所缴纳的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市、县财政按7:3比例给予创业者本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局、人社局)
(十七)初创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对经营满一年的初创小微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能够正常纳税、与企业新录用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职工及本人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所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市、县财政按7:3比例给予初创小微企业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局、人社局)
六、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牌成立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中小微企业服务热线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窗口,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创业辅导、法律咨询和人才培训等职能。各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基层创业服务中心。每扶持一名成功创业者并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享受补贴500元的优惠政策。(经信局、人社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镇)
(十九)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大厦建设。建立总建筑面积12700平方米的县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引进贸易销售、总部管理、金融贷款、电子商务等商贸服务类公司,制定专门的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同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享受每年补贴60万元的优惠政策,由市、县财政按2:1的比例配备。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围绕园区内大企业,发展产业延伸型、产品配套协作型工业小微企业,建立一期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的小微企业创业园。选定园区有突出优势的大型企业,督促其指定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提出扶持与其配套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意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配套生产、制造承包、贴牌生产、交叉销售等方式,围绕大企业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使小微企业集聚在大企业身边,资源互补、共同发展。同时,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创业园享受市政府每年按每新增一户以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园1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贴政策。(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园、人社局、财政局)
(二十)建立县规模企业培育库。每年选取20家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入库,完善跟踪机制并实行重点扶持。(经信局)
七、创新支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对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及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给予减免税支持。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八、市场开拓帮扶政策
(二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县内小微企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增加小微企业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财政局、经信局)
(二十三)开展对接活动。鼓励县内规模企业加强与小微企业产品协作配套,每年组织一次规模以上企业与小微企业产品对接活动,扶持引导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经信局)
九、奖励政策
(二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130万元,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配备。(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小微企业进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成功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配备。(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公司制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使用原名称、保留原荣誉称号和使用原审批文件。同时享受规定的其他涉及给予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条款。(工商局)
(二十七)提高小微企业经营者政治待遇。扩大小微企业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对信用好、素质高、贡献大的小微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
(二十八)确保完成市政府小微企业五年发展计划任务。以增加数量、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目的,大力整合配置资源、提供发展条件、营造良好环境,着力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2018年,全县新增小微企业5000户,新增个体工商户15000户。其中,各镇、各有关部门2014年-2018年分别完成五年任务目标的10%、15%、20%、25%、30%。(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
十一、强化发展保障
(二十九)成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为小微企业服务取得良好效果。(政府办、各有关部门、各镇)
(三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下发市经信委编印的《创办小微企业指南》。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形成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共识,努力营造加快发展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经信局、广电中心、新闻中心)
(三十一)优化社会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盘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凡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和税收项目一律取消,提前征收的按规定清退,保留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减免或缓缴。(物价办、财政局、经信局、各相关部门)
附件3: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xlsx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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