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6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盘县政办发〔2014〕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用地管理,将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和查处度,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土地执法监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所指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指各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
一、责任分工
(一)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负责全县土地动态巡查和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监察大队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是辖区内动态巡查及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国土资源分局在例行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下达停建及整改通知书,同时向所在地的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及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县土地监察大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国土资源分局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会同各镇、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共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对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公安局、检察院移送。
(二)各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镇长、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在各村设置土地协管员,由村
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
兼任。各镇、园区应当定期组织本镇城管部门及土地协管员对辖区违法占地及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协调相关部门对正在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依法查处并组织力量拆除。
(四)县公安局负责国土资源局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五)县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规划局、住建局、工商局、农经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对违法违规占地项目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支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六)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追究不履职、不配合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中移送的有关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
二、责任追究
(一)各镇、园区管委会因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或虽未达到2%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对违法占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立案查处的,由县政府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国土资源分局未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及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分局负责人责任。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或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村的土地协管员和镇城管部门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不制止也不报告的,由其所在的镇党委、政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推诿扯皮,不配合、不支持有关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局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县政府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导致土地违法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相关问题
本《意见》所指的土地违法行为不包括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因工期原因,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开工占地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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