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7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出口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出口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措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8日
盘山县出口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措施意见
一、县财政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快外贸出口企业发展和出口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县财政每年设立外贸专项发展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出口和基地建设,资金使用具体包括投资设立盘山外贸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平台设立给予的资金支持、各项奖励政策兑现等。
二、企业征地及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的产品出口型、加工贸易型生产企业,且企业当年实现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同时出口额占企业年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实行土地成本价供地,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最大限度给予优惠;同时企业租用工业厂房前两年租金政府全额补贴,后三年租金减半。
三、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的产品出口型、加工贸易型生产企业,当年实现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同时出口额占企业年销售额30%以上的企业,三年内企业实现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奖励政策
县财政对出口地方产品的县内企业予以奖励:出口5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奖励之外,县财政再奖励0.01元。企业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第二年起,对出口增量部分予以奖励,企业出口增量部分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五、补贴政策
县财政对由县外经贸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国际市场开拓和境外产品宣传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部分补
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所发生费用的80%,由外贸专项发展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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