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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7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次数:125

盘县政办发〔2014〕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盘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盘山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诚信原则,以建立法治、规范、顺畅、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为目标。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信息网络)、能源、城市建设(园林、基础设施、供热、技改、管线敷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房屋、消防、人防、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 标准

1、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在50万(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电梯、电料、电机、水泵、塑钢门窗、防水卷材、装饰材料、管材等)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政府采购

(一) 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使用国有、国家融资为主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规划编制、物业管理、会议培训、信息技术开发设计、专用设备维修等)。

2、药品、医疗设备耗材集中采购。

(二) 标准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含1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人民币,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服务类:经费预算在5万(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一) 交易范围

1、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2、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

3、国有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和整体或者部分债权资产。

4、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5、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车运营线路经营权。

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财产、资产的处置。

8、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租赁。

9、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地方融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10、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的物品。

11、 需处置的国有企业涉讼资产。

(二) 标准

国有(集体)产权、债权、经营权、租赁权、涉讼资产、罚没物品评估值在3万(含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 实施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第八条  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

盘山县境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

第九条  凡符合《盘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项目,均到盘山县公管办统一办理,原相关单位的相关职能予以取消。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建设工程

(一) 公开招标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 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

(一)公开招标

一般情形下,采购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采取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急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的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型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

(五)询价

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一) 招投标

(二) 拍卖

(三) 竞价

(四) 协议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 招标

(二) 拍卖(挂牌)

(三) 协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

(一) 招标

(二) 拍卖(挂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

(一) 提出申请

项目单位持相关手续到县公管办办理交易申请。

(二) 受理申请

县公管办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三) 抽取代理机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在监督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在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四)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要经招标人和公管办、行业监管部门审核,由县公管办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五)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 接受报名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报名和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八) 开标、评标

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投标人少于3个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九) 结果公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 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于15日内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交到县交易中心,履约金金额为中标合同总价的10%以下,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履约检验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立卷归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

(一) 提出申请

采购单位持相关手续到县公管办提出交易申请。

(二) 受理申请

县公管办审核后,在项目交易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三) 编制采购文件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要报县公管办审核备案后发售。

(四) 发布采购公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的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 接受报名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报名和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招标文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发售。

(六)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采购单位在监督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组建。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七) 开标、评标

1、开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供应商)参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评标: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向采购单位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八)结果公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后,由采购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签订采购合同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收取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一)履约检验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二)立卷归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一)受理交易申请

转让方持相关手续到县公管办办理交易申请,并填写《产权转让申请表》,县公管办审核后在项目交易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办理进场登记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书》,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三)编制转让公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编制产权转让公告,经转让方确认后,报县公管办、国资办审核。

(四)发布转让公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办理购买登记

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产权受让申请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咨询,办理购买登记,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挂牌价的30%。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六)确定交易方式

根据购买报名情况,县公管办会同国资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交易方式。

(七)组织交易活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主持交易活动,交易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确定受让方后,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签订转让合同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返还受让方投标保证金。

(九)立卷归档

转让方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提出申请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土地交易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结后,到县公管办办理交易申请,县公管办审核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编制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编制土地出让公告,经县公管办和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20日,挂牌10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并向意向竞买人发售出让文件。

(三)资格审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接受报价。

(四)收取竞买保证金及报名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按照意向竞买人要求组织现场踏勘,同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竞买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土地评估价的20%并接受报名。

(五)组织竞价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组织现场竞价活动。

(六)成交确定

竞价活动结束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将《土地成交确认书》送国土局备案。

(七)成交公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发布。

(八)退还竞买保证金

在出让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竞买保证金手续。

(九)收取出让金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向竞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退还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的指定账户。

(十)立卷归档

国土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出让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程序

(一)采矿权出让程序

1、受理委托

县公管办受理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公管办提交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2、下达计划

县公管办受理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3、前期工作

(1)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审核资料。

(2)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储量核实,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

(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储量核实、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4、组织交易

(1)编制文件,发布公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根据拟出让采矿权情况编制须知、公告等相关出让文件,并报县公管办、行业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审核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2)接受报名。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竞买人)书面申请,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投标人或竞买人。审核合格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超过矿产评估价的20%),发售有关出让文件。

(3)组织交易。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已定出让方式组织交易。

(4)确定成交人,签订确认书。

招标出让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评标、确定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出让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当场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出让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为有效报价;竞得人当场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5)通知交易人,退还保证金。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5、公示结果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

出让方、受让方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并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7、立卷归档

公示期满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整个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8、审批登记

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对评审(验收)专家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交易过程、合同验收等环节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交易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经县公管办和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两年内禁止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向县公管办、行业监管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交易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金额经县公管办审核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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