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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8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27 浏览次数:255

 盘县政办发〔2014〕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011年1月7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调整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各类办公用房为每平方米65元,商业用房为每平方米55元,工业及工业用地其它用房为每平方米45元,统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为每平方米40元。规范收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到县财政部门足额缴纳城镇基础设施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对未办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手续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予以实施工程施工放线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县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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