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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8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106

盘县政办发〔2014〕82号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盘山县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盘政发〔2014〕1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意见》(盘县政办发【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重点突出、科学导向、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成员单位。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9月1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本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成员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部门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12月底前报县政府。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质量强县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部门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质量目标

(40分)

1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重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2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3

服务质量量化指标

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

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

质量措施

(60分)

4

质量宏观管理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5

 

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质量诚信建设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产品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管

服务质量监管

6

 

质量基础建设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否决项

7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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