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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2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次数:172

 盘县政办发〔2014〕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国土面积

2.2.2  主要河流

2.1.3  气象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2.4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2.5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3.2  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  领导小组职责

3.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2.4  专家组职责

3.2.5  各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3.2.6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4  预防及预警

4.1  预防

4.1.1  信息监测和收集

4.1.2  信息报告

4.1.3  预防工作

4.2  预警

4.2.1  预警

4.2.2  预警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治安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

7.2  恢复重建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2  预警级别暂时规定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水利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盘山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  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国土面积

盘山县位于盘锦市北部,东与台安县、海城市隔河相望,南与盘锦市区、大洼县毗邻,西连凌海市,北与北宁市接壤。位于东经121°27′~122°29′,北纬40°45′~40°27′。全县下辖10个镇,117个行政村,居委会1个,社区9个。面积约1068平方公里。总人口22.07万人。地势北高南低,自东北向西南略呈二万分之一比降缓缓倾斜,地面高程在海拔2-4m之间,地势低洼平坦、土地盐碱,地貌景观单一。

2.2.2  主要河流

盘山县地处“九河下梢”,河网发育,境内有大中小河流20条,大型河流有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中小型河流有西沙河、小柳河、旧绕阳河、外辽河、新开河、一统河、太平河、张家沟、沙子河、月牙河、大洋河、锦盘河、丰屯河、鸭子河、小道子河、潮沟。

2.2.3  气象

盘山县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温度适宜光照丰富。多年平均气温8.3℃,最高气温35.2℃,最低气温-29.3℃。无霜期172天。年日照时数2786.6小时。年平均相对湿度6.6%。

  多年平均降水量650.5mm,最大916.4mm(1959年),最小326.6mm(1965年),年最大降水量是最小降水量的2.8倍。多年平均蒸发量1669.6mm。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全县行政区划为沙岭、高升、古城子、坝墙子、太平、胡家、陈家、得胜、甜水、吴家共10个镇117个行政村,居委会1个,社区9个。2012年底全县总人口22.07万人。总耕地面积5.22万公顷,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84.81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44.17亿元,粮食总产量50.02万吨。盘山县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另有玉米、大豆等。

2.3  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全县多年平均降水总量为12.40亿m3。多年平均径流量1.55亿m3。地下水资源可分成第四系水和上第三系水两部分。第四系水只在277平方公里面积内有可用的淡水,可开发淡水资源只有9364.7万立方米。上第三系双层水量的开采水资源量尚未有正确评估。在开采以后,从水面承压的降低表明开采已经达到极限或已经超采。上第三系水的年开采量能作为资源量的仅为6000万立方米。盘山县属水资源贫乏县,地表水和地下水总量只有2.3亿立方米,远远满足不了工农业发展需要。

2.4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我县各镇水厂、水源井、供水主管网及机电设备基本得到了更新,农村饮水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由于我县供水工程村内管网大部分建成于八十年代,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所限,大部分为PVC承插管,村内管线严重老化,跑冒滴漏严重,各镇维修养护压力较大,影响正常供水。此外经过近三十年的运行,这些没有经过改造的管网挂垢严重,供水受阻,同时存在季节性挂垢脱落或维修时挂垢脱落现象,造成阶段性水质浑浊,群众意见较大,因此对全县超期运行的村内管网工程进行更新改造势在必行。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足,正常供水受到影响。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尽管我县各镇均成立了自来水管理站,大部分镇实行承包经营,个别镇实行集体经营,落实了管护主体,但由于现有水费收入偏低,只能维持人员开支及水厂电费支出,随着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之村内管网老化不断加剧,现有收入不能满足维修养护需求,急待建立维修养护基金。

全县23座水厂均无净化设备,部分镇水厂除铁锰设备锰砂料达到运行年限,为确保供水安全需增设净化设备及更新除铁锰设备。

2.5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

据调查统计,到2013年底,全县共建设集中式供水水厂23座,水源类型全部为地下水,日供水能力3万立方米。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1个,乡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13个,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1所。全县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和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县发改、水利、财政、民政、卫生、环保、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镇长任指挥长,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

3.2  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  领导小组职责:

3.2.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2.1.2  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2.1.3  审定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4  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1.5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平顶山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和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财政局:保证应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做好城乡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广电中心、新闻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3.2.4  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各镇给予技术支持。

3.2.5  各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镇范围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镇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6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  预防及预警

4.1  预防

4.1.1  信息监测和收集

4.1.1.1  旱情信息

按盘山县气象局提供的信息执行。

4.1.1.2  水污染信息

按县环保局提供的有关信息执行。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1.1.3  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村镇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1.2  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4.1.3  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水量调度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重大供水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工程措施,为解决好供水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4.2  预警

4.2.1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

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事发地镇政府报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事发地镇政府研判,经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以事发地镇政府名义向全镇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事发地镇政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镇政府发布预警公告。同时,报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镇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5.2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5.2.1  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召集,县发改、水利、财政、民政、卫生、环保等部门参加。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特大供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5.2.2  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镇要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召集有关委局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相关镇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县级工作组和村级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2.3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事发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资金计划核定、审批工作。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民政局牵头深入缺水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县财政局按程序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经费并动用县长预备金,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县水利局向市政府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资金。

医疗救护 :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除一般的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外,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5.2.4  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2.5  宣传动员

县广电中心、新闻中心除适时报道有关发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作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应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5.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5.3.1  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县长)主持,发改、水利、财政、民政、卫生、环保等部门参加,会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供水困难地区应急供水方案、节水限水措施。

5.3.2  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镇要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召集有关委局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相关镇、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队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领导小组备案。

5.3.3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事发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按程序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县水利局向平顶山县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资金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民政局牵头深入缺水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县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县水利局向盘锦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资金。

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事发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事迹。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5.3.4  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3.5  宣传动员

县广电中心、新闻中心适时报道有关发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应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5.4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5.4.1  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县长)组织县发改、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5.4.2  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指导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工程恢复工作。

相关镇、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领导小组备案。

5.4.3  部门联动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事发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财政局按程序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

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

5.4.4  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4.5  宣传动员

县广电中心、新闻中心适时报道有关发展情况。

由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5.5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5.5.1  工作会商

镇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小范围的讨论。

5.5.2  工作部署

镇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机构。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县领导小组备案。

5.5.3  部门联动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事发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5.5.4  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5.5  宣传动员

县广电中心、新闻中心适时报道有关发展情况。

相关镇、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6  保障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财政根据实际拿出与县财政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本镇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2  物资保障

  县公安、住建、消防、交通、物资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从距离最近的水厂实施调水。

6.4  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消防、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5  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1周内,供水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与解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警级别暂时规定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盘县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成员单位

姓名及职务

领导小组职务

备注

盘山县人民政府

县长    孙雨

组长

 

盘山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孙亚军

副组长

 

盘山县水利局

局长    金中坤

副组长

兼办公室主任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局长    王洪波

成员

 

盘山县财政局

局长    龙志良

成员

 

盘山县卫生局

局长    刘忠良

成员

 

盘山县环保局

局长    李政民

成员

 

盘山县公安局

局长    赵玉坤

成员

 

盘山县民政局

局长    张志东

成员

 

盘山县广电中心

局长    张占国

成员

 

盘山县新闻中心

主任    刘贺明

成员

 

 

盘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所在单位

姓名

职称

备注

盘山县环保监测站

高健

工程师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马雪峰

主管医师

 

盘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霍春福

副高

 

盘山县水利局

滕明生

工程师

 

盘山县水利勘测设计队

李永文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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