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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2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192

盘县政办发〔2014〕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依据

1.5  适应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  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2.2  各镇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事件的分类

3.1.1  特别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Ⅰ级)

3.1.2  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Ⅱ级)。

3.1.3  较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 

4.1  动态信息收集

4.2  预警信息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启闭预案程序

5.2  现场处置

5.3  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6  应急保障 

6.1  财力保障

6.2  政策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舆论保障

6.5  治安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7.2  演练

8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规范和强化各级政府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应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 

1.3  工作原则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处结合”,“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盘山县人民政府对全范围内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其权限。

预防为主,防处结合。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信访工作,维护移民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防范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掌控移民热点地区、热点问题的动态,力争把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在现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策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必须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但是,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坚决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镇政府要及时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及时参与和配合,加强协作、加强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善后处理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引导参与事件的移民以正当方式反映意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4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0号)、《辽宁省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移领发〔2007〕3号)、《关于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07〕24号)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的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或围堵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
    2)聚众堵塞国家铁路、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
    3)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4)造成较大人员规模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  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  凯      政府常务 

副指挥:孙亚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委宣传部、发改、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经局、信访、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根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工作对策,下达盘山县移民突发事应急预案的启动、关闭命令和处置指令;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指导事件发生镇政府开展有关工作;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组、善后组。 

1、办公室

  任:金中坤    县水利局局长

副主任:孙为民    县水利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员:陈继忠    县移民办负责人

主要职责与任务:负责搜集、整理、上报和发布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提出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建议;制定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行动方案;提出启动、结束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处置组

  长:张素萍    县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金中坤     县水利局局长

  员:发改、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农经局、信访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与任务: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款物的申请、管理和分配;维护和恢复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秩序;现场解答移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就地化解矛盾;组织引导、疏散移民;依法监控、拘留带头闹事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

3、善后组

  长:金中坤        县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阚万田     县信访常务局局长

   员: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经局、卫生局、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与任务: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处置过程和结果、有关工作的建议等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并及时整理上报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督促引发事件的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深刻反省、提交整改方案、进行严肃整改并提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移民群众的共同愿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指挥部成员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参与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解决移民群众的合理要求。

1、委宣传部:按照国家、省、、县政府关于社会性事件的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宣传报道。

2、发改: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根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情况,提出请求上级给予政策、物资支持的建议,经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盘锦市人民政府。

3、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水库移民热点地区和热点问题的动态的情报信息工作;维护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密切掌握现场动态,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财产安全的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4、监察局:负责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5、民政局:根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危害情况及农村困难群众需救济情况,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有关土地纠纷的解释及处置善后工作。

7、县财政局:参与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并落实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

8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紧急情况下有关应急交通工具的组织征用、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应急运输的需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有条件的公路收费站及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县卫生局:参与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伤员的救助。

10水利局:参与处置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以及有关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承办指挥部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农经局:参与处置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12法制办:根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政府的要求,组织起草或直接起草处置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规、政策依据。

13信访: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人数、身份、所属单位、事由等基本情况,特别了解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人员情况;现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规,引导参与事件的移民群众通过合法的信访渠道诉求利益,接待群体性事件人员代表,听取意见。

2.2  各镇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和预警工作机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水库移民在水库移民政策方面的看法和思想动态,密切注意本辖区内的水库移民热点地区和热点问题。

2、建立健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传送制度和网络,及时报送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和事件发生后的相关信息。

3、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出现后,负责制定、采取相应措施开展预防工作,将事件苗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4、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的实施工作;根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5、全面负责处置辖区范围内Ⅲ级以下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并及时报告相关处置情况。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指挥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3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事件的分类

3.1.1  特别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移民人数在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级和镇级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己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事件;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的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出现全范围或跨省、市、县、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1.2  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事件移民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出现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等情况,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发生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3)因土地、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4)已出现跨地级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或损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5)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1.3  较大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重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事件移民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出现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等情况,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在重要场所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的移民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发生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移民群体性事件;

4)已引发跨县(市、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5)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较重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4  预防预警 

4.1  动态信息收集

各镇政府要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对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和预警工作机制。各地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内查外调工作,详尽掌握本地区水库移民思想不稳定的影响因素。针对水库移民不稳定的热点和难点地区和问题,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各镇移民管理和公安部门要根据不稳定因素的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引起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形成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和上一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预警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2  预警信息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为: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地点、时间、大致参与人数、可能涉及的范围,引发事件的原因,主要策划、组织人员的情况,预防处置意见。

对可能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各镇指挥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个小时内完成核查,报指挥部。

4.3  预警行动

经核实,预警信息属实的,可能发生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镇政府在迅速上报预警信息的同时,按照事件成因,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控制串连、说服教育、思想引导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当发现有策划、组织、串连等酝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时,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控制组织者、策划者,采取措施阻断串连行动,同时派出移民管理、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热点地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了解移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当发现水库移民集体上访人员正向上访地聚集时,事发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联系,迅速组织力量对火车站、汽车站和其它交通要道进行检查和控制。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堵控功能,千方百计进行劝阻和拦截,力争把上访人员堵截在途中。

5  应急响应

5.1  启闭预案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在事发1个小时以内,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预案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统一下达工作指令和任务。在预案启动生效前,由事发地镇政府启动自己的应急预案先行处置,严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预案启动生效,经过积极处置,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事发地社会秩序恢复正常以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5.2  现场处置

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件发生地现场。

1、掌控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市指挥部。

2、现场控制。当水库移民群众大规模聚集、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事实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有关方面按照分工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迅速调集警力疏导交通,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严密掌握控制现场动态,注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动闹事。出现事发地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局面趋于扩大化时,现场指挥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对事发现场及其周围地区实行交通管制。

3、积极疏导。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会同移民、发改、信访等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地、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群众代表和骨干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严肃指出聚众上访、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突发群体性事件是违法行为,动员他们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移民群众的劝散工作。对移民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政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分割移民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移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并作出改正和查处责任人的承诺。出现移民群众集体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移民群众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率领有关部门,火速到市赴省进京做好劝返工作。

4、依法处置。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已经发生乱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发布命令,责令聚集移民群众限时有序地离开现场。对不听指挥、拒不离开现场并继续影响机关工作、交通秩序、工程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部在报经公安部门同意后,立即调集优势警力,依法强行驱散和遣返。出现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事件时,现场指挥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置:一是以防暴警力为主平定事态,并抓获和制服主要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组织力量对抓获和制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审查,查清内幕,获取证据。三是对闹事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走访知情人并进行口供笔录材料,以便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四是控制新闻报道,未经现场指挥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和采访报道。

5、严肃查处。对于因工作严重失职,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起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或迟报、瞒报、漏报信息,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5.3  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1、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的主要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影响程度、发展态势和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及打、砸、抢、烧等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件信息的主要数据指标为:参与人口、伤亡人口、涉及范围、影响程度、损失程度、危 急程度、需重点保护的人员和单位、下步发展态势。事件处置效果信息为:已采取的措施、掌控的情况、救济的伤员、安排的物资、投入的警力、明确的职责、开展的宣教工作等。

2、信息报送的程序要求。

1)初报。凡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已经影响社会稳定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规定时限内向县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续报。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经启动,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事发地政府指挥部应在每天上午9时以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有关情况审核汇总以后上报指挥部。

3)定性。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秩序已基本稳定后,由市、、镇三级指挥部,在3个工作日内,搜集有关数据、核定有关情况、对照有关政策,对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进行认定。

4)发布。本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一律由指挥部汇总、核实和定性,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指挥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财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划拨适当的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6.2  政策保障

发改、公安、民政、国土、财政、交通、水利、农经、信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配套政策,解答水库移民提出的问题。

6.3  物资保障

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由指挥部统一调度,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在第一时间送达。

6.4  舆论保障

宣传部门要严格按指挥部的对外宣传口径,进行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力量,负责事发现场的社会治安工作和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工作。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形成规范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机制。  

7.2  演练  

    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和快速有效的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8  奖惩  

对在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过程中,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简单、工作不力而引发的一般性上访问题,上级要进行帮助指导,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职等原因引发的大规模集体到省、进京上访问题乃至激化成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进行通报批评之外,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盘山县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盘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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