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12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盘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工作组职责
2.4 应急预备队
2.5 专家组
3 疫情监测、预警
3.1 疫情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疫情认定
3.3.1 报告程序
3.3.2 认定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4.2 应急处置
4.2.1 疫点、疫区等区域的划定
4.2.2 疫情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4.2.3 疫情确认后采取的措施
4.2.3.1 疫点采取的措施
4.2.3.2 疫区采取的措施
4.2.3.3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4.2.3.4 发生疫情时采取的措施
4.2.3.5 全县采取的措施
4.3 安全防护
4.4 紧急监测与免疫
4.5 补偿措施
4.6 应急终止
4.7 信息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财政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运输保障
5.4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5.5 信息保障
6 后期处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制订、修订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1.4.2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突发疫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全民防疫。
1.5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2 应急组织体系
盘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应急预备队和专家组组成。
2.1 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盘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动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经局、县服务业委、县卫生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法制局、县政府应急办等单位组成。指挥部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动监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动监局局长兼任。
2.3 各工作组职责
2.3.1 防治组:负责制(修)订防控应急预案,提出全县性疫情监测、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判断疫情情况;根据疫情情况及时指导各地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监督指导各地做好环境消毒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组织全县禽流感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3.2 医疗卫生组:负责制定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建设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系统;开展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工作;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判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情况;做好医疗救治的技术和物资准备,组织防控医疗专业人员做好健康教育。
2.3.3 经费保障组: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及时拨付防控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供给;督促县、镇财政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积极筹措落实资金,支持本地区做好防疫工作;加强对防疫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3.4 物资保障组:负责全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供应和结算;在特殊情况下,跨区域调度防控储备物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物资保障任务。
2.3.5 交通组:保障交通畅通,负责协调紧急物资运输;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检查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承运活禽及禽蛋产品,严禁旅客携带、托运活禽物品进站上车。
2.3.6 市场监管组: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禽、蛋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2.3.7 监管检疫组:负责检查、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各口岸出入境人员、动物及其他物品的检疫检查;对出入境检疫检查中发现疫情的处理实施监管;指导进出口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与交易。
2.3.8 社会稳定组:负责做好出入疫区人员和物资的检查检疫工作,保障人员、物资的正常流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免疫;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和防范控制,强化疫区和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妥善处置与防治工作有关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借疫情制假、贩假、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社会动态和疫情发展情况,防范和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2.3.9 宣传组: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提出新闻报道方案,向新闻媒体通报信息,做好记者采访协调和管理工作,经请示指挥部同意,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2.3.10 信息组:负责收集、整理、报告县内发生疫情信息、防控工作情况、重要社情民意和各地在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2.3.11督察组:负责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落实县政府关于禽流感防控工作部署,督察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查处防控禽流感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2.4 应急预备队
应急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下设的工作组为单位分别组建。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工作由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科研机构的动物防疫专家组成,并由县动监局审定、公布、培训。具体负责对突发疫情应急准备和对突发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负责现场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措施进行指导;对突发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 疫情监测、预警
3.1 疫情监测
实行日常定期监测和应急状态紧急监测制度。血清学监测由县、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病原学监测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对监测结果实行定期逐级报告制度。根据血清学监测结果进行免疫效果评估,根据病原学监测结果进行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发现病原学呈阳性和非免疫禽血清学呈阳性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3.2 预警分级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疫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发布的疫情预警信息,结合当地监测情况,发布当地疫情预警信息。县政府根据全省和本市的疫情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准备,监视疫情动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3 疫情认定
3.3.1 报告程序
县政府在本级动物卫生工作机构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等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异常死亡及其他动物疫情信息,应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卫生工作机构报告。
当地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卫生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2 认定程序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检验结果认定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农业部确认并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国家公布后,省、市、县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2.1 疫点、疫区等区域的划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应根据饲养环境条件和能够起自然屏障作用的山、河等为界划定。划定的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涉及临县(区)的,要书面通报该县(区)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区)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2.2 疫情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现场诊断为怀疑病例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期间,应当立即划定疫点,调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监测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县政府应当对疫点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2.3 疫情确认后采取的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和禽类市场关闭区,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禽类交易市场的建议,县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发布后,强制性封锁管制措施要在4小时内全部落实到位。
4.2.3.1 疫点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扑杀所有禽类,销毁有关禽类产品,并对病死禽、被扑杀禽、被销毁禽类产品、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和禽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设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防护。
4.2.3.2 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警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按规定扑杀疫区内禽类,销毁有关禽类产品。对被扑杀、被销毁禽类产品和被污染的禽类排泄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圈舍、场地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禁止禽类进出、禽类产品运出和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
4.2.3.3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对禽类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4.2.3.4 发生疫情时采取的措施
在封锁期间,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不得运出县境,所有禽类不得散养,禁止在禽类市场关闭区内从事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禁止陆路、水路途经疫区运输禽类及其禽类产品。向疫区内运入非禽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向受威胁区和县境内运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从疫区和县境内运出非禽类动物及动物产品,从受威胁区内运出动物和动物产品,须经设有动物检疫消毒道口出入,并严格消毒。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记录并存档。禽类扑杀记录必须经饲养者、乡镇或村干部和县有关工作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签字。
4.2.3.5 全县采取的措施
县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要对禽类免疫状况进行监测,对保护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县际间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从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通过并接受监督检查。
各级指挥部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按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上级指挥部有权根据防控疫情需要紧急调集下级指挥部储备的应急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决定。
4.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紧急监测与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对禽类免疫状况进行紧急监测,保护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
4.5 补偿措施
对被扑杀的禽类和被销毁的禽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国家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补偿。疫区以外接近出栏和下架的禽类,可通过对收购者给予政府补贴的方式实施急宰和储存。
4.6 应急终止
自疫区内最后1只发病禽及其同群禽扑杀后,经过21天以上的疫情监测,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未出现新的病例和新的传染源,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批准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7 信息公布
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应及时逐级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负责统一对外公布。
5 应急保障
5.1 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禽类扑杀和禽类产品销毁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专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2 物资保障
确保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栏量的15%免疫用苗;免疫监测用诊断液不少于100毫升;一次性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套或防疫靴和消毒纸巾)不少于5000套;消毒液机或喷雾消毒器不少于30个;棉帐篷20个、单帐篷20个;高强度塑料袋不少于10000个;消毒药品(火碱、生石灰等)不少于5吨;免疫注射器具不少于1000套;可用于禽舍消毒的火焰消毒机不少于10台。
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5.3 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确保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有关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免交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5.4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各镇政府要按照每个镇不少于1处,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5.5 信息保障
县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病禽舍和掩埋、扑杀、销毁病禽及其产品场所,以及排泄物和其他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堆积发酵粪便等污染物,在20℃以上密封发酵不得少于42天,未经所在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和发酵点内的物品。疫区内养禽场要在解除封锁后空舍6个月以上。
在解除疫区封锁的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冷库存放的来源于疫情发生地区的禽类产品进行抽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监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疫点:病禽所在的养禽场、养禽户和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场所为疫点;病禽为散养的,病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疫区。
受威胁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至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受威胁区。
禽类市场关闭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禽类市场关闭区。
7.2 制订、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盘县政办发〔201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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