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11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盘山县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2.2 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体系
3.2 监测机构
3.3 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3.4 检疫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讯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善后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储备
6.4 技术保障
6.5 人员保障
6.6 监督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名词解释
7.3 奖励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确保我县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县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3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
1.3.4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和《辽宁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5.1 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1.5.2 首次出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1.5.3 首次发现国外或省外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1.5.4 林业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重度发生面积达1万亩以上,及可能引起重大灾害时;
1.5.5 林业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达2000亩以上时;
1.5.6 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枝干受害重度发生面积达5000亩以上时;
1.5.7 林业有害生物导致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达1000亩以上时;
1.5.8 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盘山县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与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
专家组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技术人员基础上,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单位等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镇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指导解决镇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核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向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报告情况;负责公文的审核工作。
2.2.3 专家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估报告。
2.2.4 县住建局、县交通、各镇政府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管辖部门、管辖区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检查、疫情封锁、除治工作。
2.2.5 县工商局配合县农经局做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加工和交易市场、木材集散地的检疫检查、疫情封锁、除治工作。
2.2.6 县财政局根据县指挥部意见,负责及时筹措、拨付救灾资金和供应应急物资,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体系
根据我县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县农经局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点、基层林业站和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检疫御灾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
3.3 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县农经局要进一步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和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 检疫管理
要加大国外引种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和隔离试种,并加强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外传入。根据省林业厅制订的办法措施,加强省际间调运检疫工作,及时掌握其它省份疫情发生情况,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从外传入和从内传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县级指挥机构
根据灾情需要和省、市指挥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调动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制定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
4.1.2 镇级指挥机构
组织实施县指挥部制定的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实施跟踪监测。要设立检查站,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镇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县农经局报告。农经局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林业厅(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 经确定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县指挥部在5日内向毗邻可能涉及的县(市)区林业及其它有关部门告知有关情况。
4.2.2.2 县指挥部要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3 通讯
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备用电话。
4.4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并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并向盘锦市指挥部和县政府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有关情况的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组织灾后重建,实施专家组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农村经济局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和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切实保障应急救灾所需经费。
6.3 物资储备
县农村经济局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配合,实行合同储备。
县指挥部应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 技术保障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人员保障
县农村经济局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将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队建成同时具备扑火与防治两种职能的专业队伍。
6.6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一定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村经济局制定管理并负责解释。
7.2 名词解释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省外传入的林业病、虫、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发生爆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7.3 奖励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盘县政办发〔2009〕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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