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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1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229

盘县政办发〔2014〕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盘山县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洪涝风险分析

2.4  洪涝防御体系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职责

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3  专家组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警级别划分

4.3  预防预警行动

4.4  主要防御方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防汛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县城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盘锦市城市防洪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盘山县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盘山县隶属于辽宁省盘锦市,位于盘锦市的北部,辽河下游,渤海之滨。东与台安县、海城市隔河相望,南与盘锦市区、大洼县毗邻,西连凌海市,北与北宁市接壤。位于东经121°27′~122°29′,北纬40°45′~40°27′。全县下辖10个镇,192个行政村。面积约2145平方公里。

    全县耕地75万亩(其中水田60万亩,旱田15万亩),牧草地4.8万亩,林地5.49万亩,苇田85万亩,滩涂30万亩。资源比较丰富,辽河,大辽河、绕阳河等13条大中小河流经县内在辽东湾入海,青年、红旗、八一共三大平原水库储水量达4000万立方米,大小坑塘星罗棋布。绿洲,湿地面积近百万亩,有亚洲第一大苇田和辽东湾最大的湿地。盘山县处于辽河下游冲积平原,地势平坦低洼 ,平均海拔4米左右。

盘山县属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8.3度,降雨量623.6 毫米,无霜期172天。

盘山县是盘锦市重点防洪之一,辽河流经盘山县沙岭镇、坝墙子镇、吴家镇、陈家镇。大辽河位于盘山县南部,流经盘山县古城子镇。绕阳河位于盘山县城市西北,流经我县高升镇、德胜镇、太平镇、胡家镇,由曙光采油厂注入兴隆区。

2.2  社会经济

盘山县位于辽河下游,渤海之滨,总面积2145平方千米,总人口29万人。全县辖10个镇:沙岭镇、高升镇、胡家镇、古城子镇、坝墙子镇、太平镇、陈家镇、甜水镇、吴家镇、得胜镇。县政府驻太平镇府前大道。

盘山县交通发达,境内有各级公路3098公里。京沈高速公路、盘海营高速公路、沟海铁路、京沈高速铁路均途经我县。

2.3  洪涝风险分析

2.3.1  洪水特性及成因

我县城市汛情主要集中在西邻城区的绕阳河,绕阳河洪水产生于流域内上游彰武、黑山等地的暴雨。河道上游为辽西丘陵,以土山为主,水土流失较重,相对流程较短,降雨强度较小。每年七、八月份,如果上游普降暴雨,绕阳河便会产生洪水。绕阳河除主流来洪外,还有支流东沙河来水,因东沙河流域小,流程短,汇流后红峰由干流洪峰与东沙河落水流量的组合。洪水流经我县注入辽河时,由于我县境内河道比降小,洪水流速慢,下游又可能受到潮水顶托,便会造成洪水水位下降慢,历时长等特点。

2.3.2  历史洪涝灾害

盘山县绕阳河历史洪水情况表

年份

绕阳河

(东白城子)

王回窝铺

绕阳河闸

水位

流量

水位

流量

水位

流量

1975

72.96

1810

8.48

960

 

 

1977

71.57

680

8.56

1050

 

 

1986

70.70

 

8.03

332

 

 

1994

72.90

1090

8.63

1170

6.05

1355

1995

71.32

333

8.74

330

 

 

2.3.3  主要控制测站及洪水传播时间

绕阳河干流上游阜新,黑山和东沙河汇流后流经王回窝铺,从我县高升镇后屯村进入我县。

2.4  洪涝防御体系

2.4.1  城市防洪

由于新县城正在建设中,城区防洪工程体系尚未完善,我县城区防洪布局没有初步形成,目前防洪标准还未完全达到城市防洪标准。

绕阳河干流城市段由太平镇张家村~龙家铺闸,全长18公里。堤防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流量2480立方米每秒。

2.4.2城市除涝

我县城区街道地势低洼,高程多在2~4米之间,低于总排水出口的绕阳河洪水位,城区排涝主要依靠水利部门的排灌站排出。绕阳河主要出口为杜家台排灌站、太平一站、龙家一站、龙家自排闸、龙家二站。太平河主要出口是依靠五棵站和新生监狱的天平河闸。

2.4.3盘山绕阳河闸

盘山绕阳河闸位于盘山县西部,是绕阳河下游最大的拦河枢纽工程,工程建成于1991年,按20年设计水位6.75m,相应设计流量1794立方米每秒;100年校核水位7.78m时,相应设计流量2906立方米每秒。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根据《盘山县防洪预案》,盘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盘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承担盘山县城市防汛指挥部的职责。各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镇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同时承担城市防洪指挥部职责。

3.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职责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省、市军区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县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等各类学校师生与校舍的度汛安全。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调运。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调查与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协助全县城区防涝抗旱规划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县农经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我县防御台风预案,并组织、指挥船舶、海上设施的防风暴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做好汛期保护区内渡口安全度汛,组织开展保护区内阻水障碍物的清除工作。

县气象局、水文局:负责天气、水文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面气象、水文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安全。

县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同时负责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确保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灾害期间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各通信运营分公司: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网络;抢修灾害损失的通讯设置,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3.3  专家组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水利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汛情形势和气象、水文预报以及工程状况,评估防洪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全县防汛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灾害天气及河流洪水的监测和预报,并将预报结果及时、准确地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产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早发出预警信号,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4.1.2  洪水信息

当绕阳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等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及盘山绕阳河闸等拦河、跨河建筑物情况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预案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4.1.3  渍涝信息

城区内发生渍涝灾情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预警级别划分

盘山县城市洪水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2.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①城市段河道发生特大洪水;

②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暴雨预警;

③上游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极可能溃坝;

④城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⑤海洋部门发布Ⅰ级风暴潮预警。

4.2.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①城市段河道发生大洪水;

②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暴雨预警;

③上游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④县区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造成主要道路交通部分瘫痪;

⑤海洋部门发布Ⅱ级风暴潮预警。

4.2.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①城区段河道发生中洪水;

②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

③上游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④县区内低洼地区或立交桥下可能积水严重,严重影响交通;

⑤海洋部门发布Ⅲ级风暴潮预警。

4.2.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①城区段河道发生小洪水;

②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暴雨预警;

③县城内部分低洼地区或立交桥下可能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④海洋部门发布Ⅳ级风暴潮预警。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明确防汛安全责任。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防汛应急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及时修订、完善各类防御洪水方案,增强可操作性。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地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各级防汛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4.3.2  河流洪水预警行动

1)当绕阳河上游流域出现较强降雨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洪水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3  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的范围来确定洪涝灾害的预警区域、级别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及时通报住建部门,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通知低洼地区的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  标准内河流洪水防御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洪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各项责任制。县水文局在汛期派出水情组,在县防办24小时值班,及时测报雨情、水情。县气象局按时提供气象预报。城区内各个控制点保证水位,绕阳河闸保证水位不超过4.85米,太平河闸5.86米。

凡发生标准内洪水,各级防汛指挥部和防汛人员要各司其职,确保防洪堤及其他防洪设施的绝对安全,不能出现垮坝溃堤事故。发生管涌、渗漏,滑坡等险情时要全力抢险,坚决死保死守。

4.4.2  超标准河流洪水防御方案

一旦绕阳河发生超标准洪水,上游堤防如果全力抢险,有可能将超过2750立方米每秒流量洪水送到盘锦,为此,特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

当绕阳河发生超过2750立方米每秒洪峰流量时,可利用堤防超高,奋力抢险.

4.4.3  盘山绕阳河闸洪水防御方案

当绕阳河盘山绕阳河闸过闸流量超过1974立方米每秒或闸前水位超过4.8米并继续上涨时,请示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爆破溢洪堤,实施分洪方案。

当需要启用溢洪堤分洪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爆破溢洪堤。按照堤防的管理范围,溢洪堤的爆破任务由兴隆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时间、位置、标准完成爆破任务;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提前做好河道分洪区内一切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4.4.4  城市段堤防险情防御方案

当防洪大堤局部堤段突然发生险情,威胁城区安全,经抢险无明显效果时,采用此方案。

1)绕阳河

绕阳河左岸堤防出险,对盘山县县城及双台子区构成威胁时,以305国道路、外环路、京沈高速公路路基及太平河左堤为二道防线,封堵穿堤闸站、涵洞和一统河倒虹吸,防止洪水侵入城区。由盘山县、双台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负责指挥辖区内方案实施。

4.4.5  暴雨渍涝防御方案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全面考虑城区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对于已建城区排涝设施不能满足排涝要求的,要改造提高其排涝能力。

汛前,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责成住建部门对城区排涝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排水管道,检修排涝设备,确保汛期完好通畅。准备临时抽水设施,保证发生内涝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汛期,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县防汛指挥部和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天气趋势和河道水情,根据汛情预报和天气预报提前组织城区低洼地带、排涝设施不完善地带及沿河低洼地带的物资转移,尽力避免造成大的内涝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  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绕阳河发生特大洪水;

2)绕阳河城市段防洪堤发生决口;

3)盘山绕阳河闸发生垮塌等事故。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县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指导城市防洪抢险工作,派出由主要领导率领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洪,同时密切监视城区上游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水情预报,每天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防汛措施。

2)相关防汛应急预案和方案随之启动,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按责任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驻点组织抗涝抢险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调度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3)在城区受灾区和防洪险工部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洪抢险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绕阳河发生大洪水;

2)绕阳河城市段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

3)盘山绕阳河闸发生重大险情。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派出相关领导率领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同时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近期的雨情、水情预报,定期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防汛措施。

2)县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

5.2.3  II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绕阳河发生较大洪水;

2)绕阳河城市段防洪堤出较大险情;

3)县城内普降特大暴雨。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随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同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住建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排除城市积水。

2)县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绕阳河发生一般洪水;

2)绕阳河城市段防洪堤出现一般险情;

3)县城内普降大暴雨。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住建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排除城市积水。

2)县城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  河流洪水

当绕阳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拆除严重阻水建筑,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紧急情况下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汛抢险的顺利实施。

5.3.2  堤防决口、拦河闸倒塌

当出现堤防决口、拦河闸倒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主要河流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3.3 暴雨渍涝

当城区内普降大暴雨后,县防汛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并迅速通报住建部门和水利部门,组织排除城市内积水,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当城区内大暴雨转为特大暴雨后,县防汛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指导和指挥住建部门、水利部门所属各排水泵站,全力排除城市积水。视情况启动相应预案,派出排涝机动力量,重点是县城内各低洼路口、立交桥等。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城市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内容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5.4.2  指挥和调度

我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

5.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灾害发生后,首先考虑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相应措施把人民群众安全转移,服务业、民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迅速到位,解决受灾群众的吃、住和医疗等问题。

5.4.4  抢险与救灾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提出应急措施,供市委、市政府和省领导决策。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5.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的时间,同时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并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卫生部门加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

5.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提供通信服务,确保防汛计算机网络线路畅通无阻。紧急情况下,可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城区段防洪堤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6.3.1  供电保障

要求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

6.3.2  交通运输保障

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6.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2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集中储备、市场储备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6.5.2  资金保障

县财政预算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抢险。

6.6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义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宣传

加大对防汛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

6.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7.3  演习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专业抢险队必须进行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

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医学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财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及时启动并下拨抗灾资金,给予受灾地区资金扶持。

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排出市内积水,对市政设施破损加以修复,清理城市街道的垃圾与污物。

水利部门组织对水利工程进行灾后检查,抢修水毁工程。

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帮助指导农民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人员对破损的道路进行维修,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到灾区。

电力部门组织人员对被毁的供电线路进行维修,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供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被毁的通讯线路进行维修,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通讯。

7.2  抢险物资补充

在洪涝灾害过后,县防汛指挥部积极组织人力,对防汛物资进行清点,汇总出防汛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在第二年的汛前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洪涝灾害发生后,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市排涝的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供水、电力、通信等工程,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修复。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修复工作必须在第二年的汛前完成。

7.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建设。

7.5  防汛工作评价

洪涝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灾害成因及受灾情况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面进行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2~3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城市防洪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给与表彰;对城市防洪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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