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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160

盘县政办发〔2014〕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盘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办公室职责

2.3  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的收集

3.2  预警信息的处理

3.3  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4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  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4.2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4.2.1  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4.2.2  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4.2.3  涉外重大突发事件

4.2.4  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

4.3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4.3.1  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4.3.2  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4.3.3  突发特别重大涉外事件

4.3.4  突发特别重大经济案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一级应急响应

5.4  新闻报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物资保障

7.7  经费保障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7.9  治安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和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与奖惩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施行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全县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案件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维护稳定。完善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1.4.3  统一领导。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重大举措和重大行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听从指挥,服从命令。

1.4.4  依法处置。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及时取证;参与处置工作人员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和处置失当,导致扩大事态,造成负面影响。

1.4.5  部门密切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快速、高效、有序处置。

1.4.6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分级负责,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生局、外贸局、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治安、刑侦、经侦、交警、国保、消防等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职责是: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工作的意见、措施和上级领导关于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有关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

3)保持与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4)负责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5)组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6)负责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3  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建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协调处置涉协调各镇及国家安全和县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侦查、调查、取证,全面搜集有关线索和情报,尽快查清事件起因、过程和违法犯罪事实,迅速侦破案件,拘捕、歼灭犯罪分子;对打砸抢烧及煽动闹事的骨干分子,适时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教育、疏导、劝阻违法人员终止不法活动,迅速平息事态;参与抢险救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承担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经信局:协调有关交通、邮电、电力、商业、医药等企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安排处置工作的支出预算,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交通局:及时组织或协调修复被损毁的干线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结束后的交通运输畅通。

县卫生局:指导、帮助事发地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社会安全事件人员伤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组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供电分公司:根据供电范围,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通讯部门: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通讯设施,保障通讯畅通。

县外经局:协调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涉外企业事务。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的收集

3.1.1  建立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的情报信息。

3.1.2  公安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民族宗教部门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卫生、防疫、地震、水利、旅游、金融、电力、供水、公共通讯、防化污染等部门,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及时获取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并向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3.1.3  预警信息收集的范围

1)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和线索;

2)可能攻击党政军首脑机关、涉外机构、城市标志性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民生设施及重要知名人士的情报和线索;

3)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和线索;

4)预谋实施爆炸、劫持火车、轮船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及杀人、放火、抢劫、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

5)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6)社会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可能引发暴乱、骚乱事件的线索和苗头;

7)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8)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9)可能引发经济安全案件的线索及苗头;

10)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

3.2  预警信息的处理

3.2.1  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取的预警信息及时汇总和分析评估,在可预见的领域加强防控,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缜密布控,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实施预警信息分级制度,按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根据发布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3  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3.3.1  信息采集的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涉及的范围、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各级指挥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3.3.2  信息的采集方式和传输渠道

1)一旦掌握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群众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

2)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在展开应急准备和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对发生的跨区域、跨行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及时与有关县区和部门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

4)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毗邻县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5)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4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  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标准,分为两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二级,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一级。

4.2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2.1  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影响严重的案件、事件。主要有:

1)劫持船只、机动车辆的案件;

2)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扣押人质的案件;

4)颠覆列车及重大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

4.2.2  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7)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8)集体信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

9)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4.2.3  涉外重大突发事件

指较为严重的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就业,危害外国人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外国人组织20人以上49人以下非法偷越国边境案件;

2)一次发现和查获10人以上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案件;

3)不准入境人员闯关事件;

4)因酒精、食物中毒等客观原因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外国人死亡的案件;

5)1名外国人被杀害案件;

6)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外国人死亡的火灾或交通事故;

7)威胁、伤害外国人人身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4.2.4  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

指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主要有:

1)企业单位被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2)企业单位人员挪用、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案件;

3)金融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4)企业单位负责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给企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

4.3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3.1  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影响特别严重的事件。主要有:

1)利用生物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颠覆列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破坏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6)袭击省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7)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大规模暴力、恐怖袭击事件。

4.3.2  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

1)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严重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的事件;

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7)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8)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3.3  突发特别重大涉外事件

指严重的非法入境,危害外国人安全,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影响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外国人组织50人以上非法偷越国边境案件;

2)不准入境人员集体闯关事件或境外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不准入境人员失控入境事件;

3)因酒精、食物中毒等客观原因造成5人以上外国人死亡的案件;

4)2人以上外国人被杀害案件;

5)造成5人以上外国人死亡的火灾或交通事故;

6)严重威胁、伤害外国人人身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4.3.4  突发特别重大经济案件

指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主要有:

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等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案件;

2)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导致储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

3)企业单位被诈骗或工作人员携款外逃,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金融单位,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1.1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5.1.2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5.1.3  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预防次生、衍生和诱发新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保护国家交通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金融系统、民生系统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免遭犯罪分子的后续袭击。

5.2  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5.2.1  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初步情况;

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工作的准备;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的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情况;

4)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5)视情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5.2.2  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2.3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处置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依法及时稳妥处置;

3)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视情协调有关镇或相邻镇参与处置工作;

5)必要时紧急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资。

5.2.4  事发地的应急措施

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全面搜集、掌握相关情报信息和事态进展,将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作案方式、起因、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有关犯罪分子情况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迅速派出国保、刑侦、治安、巡警、防暴、交警、消防等处置、救援力量,会同武警部队的相关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及时封锁现场,对现场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面开展侦破工作,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迅速侦办案件,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严密出入境的管理与控制,侦查犯罪活动,抓捕犯罪分子,严防犯罪分子出入境。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确定毒情扩散和影响范围,迅速扑灭火灾,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获取有关的情报信息和线索。

严密控制事态发展,强化社会面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2)处置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措施

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序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县委、县政府决断。

公安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①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置

对出现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区别情况,依法处置。初发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由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出面做劝阻、疏导工作,尽量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或就地解决,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对已经上街的,公安机关要向参与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迅速组织力量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劝阻工作。同时,依法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路障、封锁路口、区域性交通管制、现场控制等必要措施,控制行进路线,逐步分散瓦解非法游行、示威人群,减少围观和尾随人员,尽力避免交通堵塞,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如少数人员言行过激,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证据;一般不当场抓人,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

②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的处置

此类事件中,未发生伤害人员、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等情况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做好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不得运用警力。公安机关可协助相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明事件原因和事件组织者、策划者的情况。同时,加强对事件发生单位内部的控制,防止发生破坏活动,确保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严防外部人员串联、声援活动,严防个别坏人从中挑拨煽动,扩大事态。

③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事件的处置

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现场,现场执勤民警及时掌握动向,并通过广播宣传,稳定群众情绪。对个别带头起哄、跨越阻障护栏、向场内投掷物品、不听劝阻的,及时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④对围堵党政首脑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大门事件的现场处置

当发生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大门情况时,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的保护,配合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力争使上访人员主动离开。必要时,设立临时警戒线,将上访人员劝堵至警戒线外,确保党政首脑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出入通道的畅通。对煽动闹事人员,民警可进行口头警告;对不听劝阻疏导,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强行带离现场,并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⑤对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事件的现场处置

当发生聚众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情况时,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初始时,公安机关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委、县政府。公安机关对局部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指挥车辆绕道行驶,避开事件现场,并协助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尽快将参与人员疏散。同时,尽量避免其与过往司机接触,防止诱发新的事端。

⑥对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的现场处置

当发生聚众向火车站、铁路线集结情况时,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密切关注其动向,积极协助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者和为首人员依法进行训戒、警告,避免群体性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公安机关迅速设置警戒线或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封闭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将拦截列车人员劝离现场。

⑦对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事件的现场处置

当发生聚众冲击、打砸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门情况时,公安机关立即调集足够警力,赶赴现场,迅速将冲击、打砸人员分割包围,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及带头煽动或肋迫他人的骨干分子,应当立即制止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及时收缴打砸器械。

⑧对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上访人员围攻、打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时,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保护党政领导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法制教育,晓以利害,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过激行为。必要时,可设立临时警戒线,将上访人员与党政领导进行暂时隔离。对不听劝阻和煽动闹事人员,民警可进行口头警告;对经口头警告仍继续挑头或参与闹事的,可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发生在县委、县政府等重点区域下跪喊冤、举状纸、穿状衣、静坐等情况,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时,民警应予制止并进行劝阻疏导,劝离现场。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现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状纸予以登记转交,状衣予以登记并收缴。

当发生在县委、县政府等重点区域实施或扬言实施自伤、自残或自杀(含自焚)等行为的情况时,民警应立即劝阻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将其携带的用于自伤、自残、自杀的物品或危险品予以收缴。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已经实施了自伤、自残或自杀的迅速采取措施送医院救治,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当发生上访人员携带上访材料实施闯门、砸门、拦截领导车辆情况时,民警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疏导教育。对尚未实施闯门、砸门、拦截领导车辆行为的,民警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闯门、砸门行为已经实施,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发生在县委、县政府等重点区域呼喊口号、散发上访材料事件时,民警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带离现场。对不听劝阻继续呼喊口号、散发上访材料,严重影响治安秩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携带的上访材料予以登记并转交。

对上访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欲去市到省进京上访,并在机动车辆上张贴标语或举牌、呼喊口号等行为,民警应进行劝阻制止,可进行口头警告,将问题解决在当地。对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或现场秩序混乱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上访人员在信访部门接待场所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打砸接待场所物品的,民警应予以制止,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上访人员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对民警实施谩骂、殴打等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暴力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置涉外重大突发事件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在第一时间把伤亡、损失和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迅速查明涉案人员的国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4)处置突发重大经济案件事件措施

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突发重大经济案件事件由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处置,治安、交警等部门配合。

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及时了解掌握经济案件事件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县委、县府汇报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不影响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受害单位和个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

5.2.5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发地情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5.3  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在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全力做好处置工作。

5.3.1  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调度有关情况,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工作的准备;

3)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5.3.2  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3.3  县政府的应急响应

1)按有关规定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视情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根据需要协调驻军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5)视情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

6)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必要时在事发地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

7)视情紧急下拨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资;

8)视情协调有关镇或毗邻县区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5.3.4  事发地的应急措施

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措施

全面搜集、掌握相关情报信息和事态进展,将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作案方式、起因、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有关犯罪分子情况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并通报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迅速派出国保、刑侦、治安、巡警、防暴、交警、消防等处置、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及时封锁现场,对现场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面开展侦破工作,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迅速侦办案件,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严密出入境的管理与控制,侦查犯罪活动,抓捕犯罪分子,严防犯罪分子出入境。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确定毒情扩散和影响范围,迅速扑灭火灾,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获取有关的情报信息和线索。

严密控制事态发展,强化社会面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2)处置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措施

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决断。

公安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①当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通过发布通告或命令的形式,限令参与人员立即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发生罢工、罢课、罢市事件,经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单位内部的控制后,仍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要坚决果断地依法处置。

③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如因哄闹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且事态有扩大趋势的,要迅速调集警力,分割包围闹事者,避免矛盾双方接触。对带头、怂恿或胁迫他人参与闹事的,强行带离现场。同时,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场内首长、外宾、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和群众的安全。

④对情节较重的围堵党政首脑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大门事件,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可视情对局部区域进行交通管制,组织部分警力疏导围观人员,减小对社会面的影响,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

⑤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事件,民警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将滋事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煽动闹事人员和骨干分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⑥对情节严重、劝阻无效的冲击铁路、拦截列车事件,可能造成列车停运等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果断处置,通过发布命令或通告,限定卧轨占道人员在指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在指定时间内仍未离开现场的,经现场指挥批准,可视情使用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卧轨占道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对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据《铁路法》的相关规定立即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⑦对难以控制、规模不断扩大的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事件,甚至危害局部安全或危及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在场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时,经批准可以使用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同时,调集警力实行现场管制,迅速控制事态,严防闹事人员进入街区进行打砸活动,并注意搞好调查取证,为事后的打击处理做好准备。对情节较轻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置涉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措施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在第一时间把伤亡、损失和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迅速查明涉案人员的国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4)处置突发特别重大经济案件事件措施

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及时了解掌握经济案件事件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汇报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不影响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受害单位和个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

发生抢劫金融单位案件或因经济安全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查清事件起因和经过,获取现场证据,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维护好秩序。发生在金融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携款外逃案件,由公安经侦机构负责,技侦、边防机构配合;发生因集资诈骗、传销、职务侵占和因金融单位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等影响经济安全的案件,由经侦部门负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治安部门负责,经侦、交警等部门配合;发生抢劫金融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案件,由刑侦部门负责,经侦部门配合。

5.3.5  响应终止

突发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市、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按程序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5.4  新闻报道

由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或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1.2  对有关人员妥善安置,必要时启动建设好的重大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或公园、广场等临时避难场所,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视情给予补偿;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应及时给予补偿。

6.1.3  对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外国人的死因由法医按有关规定鉴定确认,并出具“死亡鉴定书”;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尸体和骨灰运输出境以及赔偿要求等事宜,由事件处置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

6.2  调查和总结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做好核查事件的起因、全过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工作情况,并认真剖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序展开。

7.1.2  通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7.1.3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7.2.2  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建立专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专业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处置恐怖袭击应急队伍、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队伍等,确保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7.3.2  应急队伍由公安、民警、民兵和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协调驻军部队、武警参与。

7.3.3  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3.4  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并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恐怖袭击、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7.4.2  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保障制度,详细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7.5.2  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7.6  物资保障

7.6.1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处置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和调动制度。

7.6.2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储备仓库,集中存放各类装备、器材、器械等。

7.6.3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和抢险救援器材,装配相应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勘查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7.7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保障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经费。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7.8.1  成立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

7.8.2  组织开展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掌握处置技术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制定处置技术建设规划。

7.8.3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组织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工作的水平,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有序、高效。

7.9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制定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案件应急预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经济安全案件应急预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  公布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及应急报警电话。

8.1.2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在各类学校普遍开展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教育。

8.2  培训

8.2.1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两次。

8.2.2  将有关应急处置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课程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8.3  演练和演习

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定期组织专业演练;县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9.1.2  随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对本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9.2  监督与奖惩

9.2.1  监督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9.2.2 奖惩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盘县政发〔2005〕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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