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11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盘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 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救援机构保障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保障
5.4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经费保障
5.7 交通运输保障
5.8 通信保障
5.9 治安维护及科技支撑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励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因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映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共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程度,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 Ⅲ级) 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员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 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危重病人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包括:(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救援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盘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县卫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股、防疫股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生局负责成立县级专家组,各镇负责组建本地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1 Ⅰ、Ⅱ级响应
4.1.1.1 Ⅰ、Ⅱ级响应的启动
在我县境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Ⅱ级)时,要立即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并报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卫生厅启动省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Ⅱ级响应,同时我县启动本预案。
4.1.1.2 Ⅰ、Ⅱ级响应行动
在我县境内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照省、市和县政府的相关指示做好救援工作。
4.1.2 Ⅲ级响应
4.1.2.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局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领导小组应立即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 Ⅳ级响应
4.1.3.1 Ⅳ级响应的启动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Ⅳ级响应的行动
盘山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表后续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查。对有活动性较大的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以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送。
(2)认真填写转送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务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的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以及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事故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立即将人员的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有关要求、指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完成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后,经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有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救援机构保障
盘山县以县医院为紧急救援中心;各镇医院协助救援。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保障
发生化学中毒或核辐射事件时,盘锦市中心医院和辽河油田中心医院将作为地方和油田系统救治基地,县医院协助救治。
5.4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5.5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验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监督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助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5.9 治安维护及科技支撑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人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援队伍,通过定期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励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县卫生局负责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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