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4〕11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177

 盘县政办发〔2014〕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盘山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联合救援

4.5  善后处理

4.6  信息发布

4.7  事故处理

4.8  分析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队伍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公众宣传

6.2  人员培训

6.3  日常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盘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严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县境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多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后果已经导致3人(含本数)以上死亡的。

2)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3)境内路段因地震、台风、暴雨、浓雾、塌方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连续引发交通事故的;

4)重要干线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并造成堵塞的;

5)导致省(部)级以上领导或重要外宾伤亡的;

6)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物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分公司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我县境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施救;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并按规定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统一部署事件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其它重要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县政府报告情况等。

2)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置,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抢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4)县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城镇道路、路灯、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5)县卫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

6)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7)县环保局: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序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工作。

8)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事故现场以及周边范围的天气情况。

9)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现场抢险、电力输送和排除电力遗留的安全隐患。

10)县民政局: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11)县委宣传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配合调查事故责任等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公安、卫生、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处理涉及的相关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尽快开展事故排险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和先期处置情况,提出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组织协助现场善后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交通、安监、住建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处置提出对策意见;迅速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的报送、评估工作。

2)交通疏导组:由县公安、交通、住建组成,负责疏导事故周边地区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3)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会同所在地政府组成,负责疏导群众、保障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公共安全。

4)现场抢救组:由县公安、交通、环保、卫生、住建及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救援力量抢救伤员、控制污染、排除险情等。必要时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5)技术专家组:由县安监、公安局、环保、气象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危险进行紧急评估,提供决策依据。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交通部门积极协助。

7)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及有关新闻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8)善后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县公安、民政部门指导,做好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接待和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妥善组织善后赔偿。

9)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  预防预警机制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及时发出危险警示信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综合治理的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改造道路危险路段。同时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大型客车、校车、旅游车、拖拉机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110)和有关主管部门,接警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并视情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先接到报警的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交警应立即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报告,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及时、客观、全面、准确。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2  应急响应

判定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预案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并视情报告市政府,在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交接工作,并纳入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

4.3  先期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指挥公安、卫生、消防、交通、安监、环保等各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内开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出警救援人中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遇地震、台风、暴雨、浓雾、塌方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4.4  联合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集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接到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救援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立即开展隐患排除、调查取证、伤员救治、污染监测、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

4.5  善后处理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终止应急状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受伤人员的抢救、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尸体辩认等善后工作。妥善安排转移受害群众,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因紧急救援需临时征调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评估损失并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6  信息发布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县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

4.7  事故处理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责任。县安监局会同县公安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必要时可邀请县监察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检察院参与。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4.8  分析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事发地政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进一步完善110接出警系统和联动协作机制,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道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5.2  装备保障

各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装备保障制度,结合各自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配备、更新必要的破拆、起吊、顶升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应急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机械设备。

5.3  资金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5.4  队伍保障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工作组按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公众宣传

各镇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办法。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

6.2  人员培训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培训,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6.3  日常演练

县公安(交警)、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定期按应急救援要求组织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全县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本,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意见。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县公安局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