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1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盘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法律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协调
3 处置程序
3.1 预案的启动程序
3.2 情况收集
3.3 力量调集
3.4 火灾救援行动
3.5 工作要求
3.6 善后处理
4 保障措施
5 附则
5.1 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5.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人为或其他因素引发的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强烈社会反应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1.3.2 重点单位或重要场所发生的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燃烧或爆炸起火事故。
1.3.3 有大量人员被困,且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长的灾害事故。
1.3.4 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其他重特大次生事故发生的火灾事故。
1.3.5 其他需要启动《盘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灾害事故。
1.4 处置原则
1.4.1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重特大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灾害事故处置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人员伤亡。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盘山县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消防大队队长担任,成员由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人防办、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供电分公司、通信运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县火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队长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县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预案处置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应急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2.2.2 县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火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消防大队:组织协调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承担灭火救援工作;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事故的紧急处置;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公安警力参与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对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和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负责因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县委宣传部:负责报道事故情况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灭火救援现场用水、关闭供气阀门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县规划局:负责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调动企业专业队伍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送参加救援的人员、物资和器材,维护公路畅通。
县财政局:负责救援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镇、部门组织受灾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县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特种设备方面的火灾灾害进行分析、论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为火灾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所需特种车辆资源的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有毒(害)物质的成份,调查其产生源,提出有毒(害)物质可能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次生灾害防治报告。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
供电分公司: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管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输送或切断电源。
通信部门:确保指挥部和事故现场信息畅通,对受损通信线路进行抢修。
2.4 现场协调
预案启动,县火灾应急指挥部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作战组、专家组、供水组、通信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清障破拆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
作战组:负责搜集灾害现场相关信息,向参与救援的下级指挥机构部署作战任务,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监督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
专家组: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启动专家资源库,调集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对灾害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供水组: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使用各种水源、供水和协调相关部门保证事故现场的供水工作。
通信保障组:通讯单位负责固定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保障。
医疗保障组:县卫生局负责对事故现场救护和运输工作,建立后方救治场所。
生活物资保障组: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镇、部门组织受灾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清障破拆组:县消防大队负责协调提供特种车辆对事故现场清障破拆。
安全保卫组: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参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抢救,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负责报道事故情况和新闻发布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组:县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权限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
3 处置程序
3.1 预案的启动程序
3.1.1 发生火灾事故时,事发地公安消防部门立即按程序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镇政府启动镇本级预案,同时报告县火灾应急指挥部。
3.1.2 启动镇本级预案事故态势仍无法控制,需要请求上级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部报县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县本级预案。
3.1.3 在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难度大、政治影响大的火灾事故时,由县火灾应急指挥部报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市级预案启动后,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通知市政府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处置,县级指挥机构接受市级指挥部统一调度。
3.1.4 启动市级预案后灾害事故态势仍无法控制,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请求增援。
3.1.5 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响应状态。
3.2 情况收集
凡接到火灾事故报警的单位要立即向县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向县火灾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3.3 力量调集
县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根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到场参与救援工作,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领导带队,确定运载车辆,携带通信、照明、摄像等有关器材装备,并搞好后勤保障,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编入救援编队中,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3.4 火灾救援行动
3.4.1 在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根据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
3.4.2 事故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组织灾害事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
(1)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
(2)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
(3)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4)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
(5)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
(6)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
(7)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
(8)事故现场的周边情况。
3.4.3 灭火救援分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3.4.4 力量部署。指挥部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
(1)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
(2)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3)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
(4)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
(5)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
(6)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3.4.5 人员救助。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人小组进行救护。
3.4.6 现场供水。正确使用水源,确保火灾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事故现场供水。
3.4.7 现场警戒。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公安机关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3.5 工作要求
3.5.1 各联动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3.5.2 各火灾救援力量接到命令后,正确选择便捷的交通道路和运输工具,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编队集结合安全到达事故现场。
3.5.3 各火灾救援力量要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加强信息反馈,保持同指挥部的通信联络,认真执行各项指令。
3.5.4 新闻宣传部门要按照县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发布火灾事故情况和相关新闻。
3.6 善后处理
3.6.1 公安消防部门在处置完灾害事故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压制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3.6.2 事故处置完毕,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灾害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灾害事故调查和其他侦察活动,查出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6.3 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3.6.4 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等方面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4 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火灾事故救援需要,结合火灾范围、影响趋势,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4.1 县安监局、住建局、气象局、环保局、卫生局、供电分公司、相关企业要提供特种保障车辆;县应急办负责启动专家数据库,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调集相关技术专家。
4.2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运水车、抢修车及现场技术人员。
4.3 通讯运营商负责出动通信保障车。
4.4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急救车和妇婴、烧伤、骨科、传染等相关医疗专家。
4.5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物资保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对口申请专项救助物资和资金支持。
4.6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巴车、货运卡车等运输车辆和吊车、挖掘机、推土机等特种车辆
4.7 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和组织协调现场警戒和维护火灾地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4.8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保障火灾现场指挥车,实施现场录像、数据收集、统计,提供和满足现场总指挥部的办公需要。
4.9 县环保局负责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进行检测,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勘查。
5 附则
5.1 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5.1.1 预案的监督管理
本预案由县消防大队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1.2 预案的演练
各重特大火灾应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不断改进、补充、完善本预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5.2.1 奖励
在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2.2 责任追究
对火灾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5.3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消防大队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共制定,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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