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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10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浏览次数:140

 盘县政办发〔2014〕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盘山县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储备

3.3  应急联络

3.4  预警发布

3.5  应急队伍

4  预警级别

4.1  红色预警信号

4.2  橙色预警信号

4.3  黄色预警信号

4.4  蓝色预警信号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响应条件

5.3  应急行动

5.4  响应终止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县应对暴风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辽宁省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和《盘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我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风雪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暴风雪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坚持军地联动,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完成暴风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对暴风雪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成立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住建、公安、民政、交通、农经、工业方面的副县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农经局、县安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服务业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旅游局、县邮政局、通信运营公司、供电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暴风雪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国务院支援等。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县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暴风雪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暴风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对暴风雪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暴风雪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完成县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全县抢险救灾资源,及时传达县暴风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镇政府:要及时贯彻落实县除雪指挥部命令;负责发动全镇力量,调集足够的人力、车辆战胜雪灾;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对各类事件和事故组织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除雪指挥部上报;按照县除雪指挥部的要求,定时反馈所辖区域内的除运雪进展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信局:负责救援物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组织县供电分公司制定电力系统暴风雪应急预案。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下拨、管理、监督;负责除运雪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的筹措,追加除运雪资金投入,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对临时建筑物、工地塔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社会化除雪工作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除雪和除雪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消除灾区和除运雪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参加除雪联合执法队伍的检查处罚工作;负责交通疏导和调流工作;按照县除雪指挥部要求,对必要的桥梁、街路实施封道除雪。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对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掺杂使假、缺尺少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县气象局:负责暴风雪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启动和终止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调配好足够的客、货车辆,并根据需要确定运营时间;安排调度好客运公交车辆,确保不因车辆滞留造成除雪阻碍;负责向被困在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负责协调中、小学校内除雪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参与灾后恢复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农经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村雪灾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分析雪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统筹安排农业救灾资金;负责核实农业灾情,及时报县政府。

县安监局:协助县经信局组织全县化工企业制定化工企业暴风雪应急预案。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涉海企业、海上作业船舶发布海浪、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警)报,采取防浪、避浪措施,做好防御、救援工作;负责发布预警解除指令。

县商业局:负责保证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和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各类生活必需品的物价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医疗救援和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暴风雪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发布雪灾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

县邮政局、通信运营公司:负责通信系统的抢险救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负责及时恢复损毁通信设施。

供电分公司:负责电网供电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城市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生暴风雪,要及时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购置和储备一定数量的除雪机械设备,为城市除雪和道路除雪配备必要的专用车辆、专业除雪物资和设备,保证除雪工作需要。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购置和储备一定的除雪专用工具,为全民参加除雪行动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要储备棉帐篷、棉被等必要的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调用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能源电力部门要做好正常供热、供电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确保在雪灾中供热、供电正常运行。

通信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通信畅通。

3.3  应急联络

各镇、各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的工作职责、通信方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沟通联络畅通。

3.4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电信等公共事业运营企业及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暴风雪天气预警信息。

3.5  应急队伍

公安、交通、住建、供电、通信(讯)、卫生、农经、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4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暴风雪灾害分为四个等级,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次分为暴雪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4.1  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  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15毫米以下,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  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4  蓝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对可能出现的暴风雪灾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军地联合救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5.2  响应条件

暴风雪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充分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雪情发生后,对雪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3  应急行动

雪灾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紧急通知,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除雪救灾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开展除雪救灾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和调度各类应急资源,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分析研判,汇总和起草灾害报告,编辑灾情专报,做好灾情评估总结工作。

各级除雪指挥部要及时发布城市除运雪预警,全力以赴做好除运雪的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及预警规定的各项工作。

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广泛宣传抢险救灾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和动员群众参加除雪救灾行动。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会商和研判工作,及时提出气象决策建议,按规定发布预警和防范信息。

财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灾害损失情况,根据县政府决定及时安排和下拨救灾资金,根据灾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和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行政执法部门要联合公安局按照除雪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开展社会化除雪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除雪和除雪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住建部门要组织力量,调动除雪资源,打通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抢修受损公共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要迅速调集人员和除雪机械设备,清除公路积雪,72小时之内打通辖区内国道、省道,保证主要交通干线畅通,对被困公路上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救援。

公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警力,加强灾区的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干道、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避免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发改局要及时安排救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经信局要制定实施物资保障计划,协调有关单位按时完成所需保障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拨。

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校园的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对危房进行除雪加固,确保在校人员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组织学校师生参加除雪工作。

民政部门要迅速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及时向重灾地区下拨棉帐篷、棉衣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解决因灾困难群众吃饭、取暖等问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对口申请专项救助物资和资金支持。

海洋渔业部门要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加强海上船只的监控监管,确保海上运输和人员安全;及时通报近海水产养殖企业,做好相关应急准备,指导水产养殖户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对海上遇险人员和船只搜救行动。

旅游部门要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妥善安置被困游客;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力量对遇险游客实施紧急救助。

供电部门要适时监测电网运行动态,组织专业力量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全力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保证居民和企业正常用电。

通信、通讯部门要组织调动通信专业抢修队伍和电信运营公司,及时恢复雪灾损毁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商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肉、蛋、菜和粮油等市场监测机制,密切跟踪上述商品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做好货源组织和调运,保证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防止出现断档、脱销。

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设施农业受灾和损失情况,组织力量深入农村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救护力量,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救治受伤和冻伤人员。

需驻军部队支援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盘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企事业单位、学校、各镇(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参加抗击暴风雪行动。

5.4  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各镇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主体,县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海洋渔业、物价、工商、农经、商业、卫生、广电、旅游、气象、通信、供电、煤气、自来水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雪灾发生后,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地区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镇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区政府要尽快对房屋倒塌和受损居民、重点受灾企业、受灾农户、养殖户等实施有效救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全面启动灾情核查机制,统筹安排救灾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对损毁校舍进行修复,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住建、交通、供电、通信通讯、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交通、通信(讯)、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

(五)县经信局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抗灾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六)商业、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粮油及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供应和调控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农经、动监部门要组织畜牧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饲草、饲料及时供应。要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灾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八)卫生部门要做好因雪灾冻伤、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受损医疗场所的恢复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

(1)各镇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雪灾抢险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暴风雪灾害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各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各镇、社区、村屯应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盘县政发〔201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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