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4〕9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4〕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盘山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示范县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我县拟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先行试点,根据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食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应急管理工作,建设应急队伍,提高应急队伍素质,建立统一指挥、功能完善、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二、创建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示范县建设活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我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县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建设,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促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推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三、创建任务
(一)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和省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县、镇、村三级联动,整体推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县食品应急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明确任务分工。各镇、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创新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监管方法,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制订食品安全应急规范性文件,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5.健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及奖励制度、渠道通畅、受理及时,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 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1.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辆,制定年度统一检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
2.开展重点品种食品检验检测。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基本品种抽检覆盖率达80%,基本品种安全指标抽检合格。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事件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县工商、农业、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应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监测计划,同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因素。
(三)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建立县、镇、村三级应急管理网络,明确部门分工及责任。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完备,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专门预案。
3.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及时,食品安全事件投诉处理率达100%。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及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县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实现网络信息共享。
2.建立应急队伍体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相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敏捷、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五)宣传教育
1.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计划。
2.注重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及时客观报道食品安全工作。
3.采取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信心,群众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向人民群众及时提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责任分工
(一)县食安办负责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的综合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各镇、各部门做好创建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应急管示范县创建相关工作的宣传;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创建工作新闻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三)县编办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监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四)县发改局负责把创建食品安全应急管示范县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五)县服务业局负责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制度;负责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创建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七)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保证人员安全。
(八)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创建工作专项资金,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创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县农经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舆情监测;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整治;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县动监局负责对猪肉等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对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生产加工的日常监管;对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十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依法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加大渔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强化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监督水产品质量;组织开展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联合工商部门开展对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二)县教育局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对全县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食堂、学生课间餐、学生饮用水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十三)县卫生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对餐饮用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十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落实农村宴席、集体聚餐、农家乐等监管制度。强化餐饮单位日常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承担餐饮消费环节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六)县环保局负责对规模以上禽畜养殖场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排污的监管。
(十七)县工商局负责承担全县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
(十八)县质检局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督抽查,通报抽查结果;负责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九)县经贸局负责盐业行政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监管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摸底登记,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五、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包括基线调查、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基线调查阶段(2014年10月9日—2015年4月9日)
成立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召开创建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创建方案,召开动员会,细化目标任务,将创建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科室、到个人。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创建工作精神传达至每一个村组、社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4月9日—8月9日)
各镇、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标准,认真开展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活动,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照创建工作目标进行全面自查,对不达标项及时改进,确保创建工作成效;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创建标准全面开展创建工作,逐一排查、扎实推进,全面做好本环节、本辖区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认真整治,确保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8月9日—10月9日)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迎检验收准备工作,对食品安全应急示范县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逐项评估所列指标完成结果,县市政府对示范县建设各项工作指标任务完成评估后,全县总体得分超过80分以上,基本达到标准,可向省政府食安办提出申报省级评估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是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县食安办要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确保创建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意义,及时报送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社会氛围。
(三)夯实工作责任。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量大、面广、任务重,各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投入,保障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执法装备、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应急处理、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的经费需求,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创建工作的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附件:1、盘山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辽宁省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
辽宁省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doc
盘山县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