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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4〕97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次数:93

 盘县政办发〔2014〕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工作职责

2.2.2  工作组职责

3  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3.1  地质灾害等级认定标准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4.1  县级处理的应急严重地质灾害(险情)规模

4.2  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4.3  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5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通信保障

5.1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5.2  应急通信保障

6  应急预案的启动

6.1  预案的启动条件

6.2  预案的启动方式

7  抢救救灾

7.1  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7.2  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境内因自然因素或者认为引发的危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责任体系,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盘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移动通信盘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通信盘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组成应急处置分队。具体包括:
    ⑴主持灾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⑵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与救灾工作方案;

⑶根据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并督促落实;

⑷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2.2  工作组职责

⑴调查监测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发灾点或隐患点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址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⑵灾情评估组

由县民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3  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

3.1  地质灾害等级认定标准

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⑴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Ⅰ

⑵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⑶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⑷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4.1  县级处理的应急严重地质灾害(险情)规模

当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地质灾害,或者威胁5人以上(含5人)生命安全或潜在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严重地质灾害(险情)。

4.2  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⑴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属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还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属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的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调查监测组应尽快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⑵属严重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由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成员会议,会商启动预案事宜;

⑶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点;

⑷现场指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4.3  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按照其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等级和影响程度;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其出现的发灾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和可能成灾范围,确定可能的地质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

5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通信保障

5.1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1. 可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 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预警信息,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5.2  应急通信保障

1. 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和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2. 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雨5KM)对讲设备;

3. 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6  应急预案的启动

6.1  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发生小型及以上严重的地质灾害(险情)时启动本预案

6.2  预案的启动方式

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并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时,由指挥部负责人正式签批启动令,启动预案。

7  抢救救灾

7.1  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抢险救灾的负责人(一般为指挥部指挥长,也可以由指挥长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率领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知道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7.2  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1. 迅速查明发灾原因和危害,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2. 紧急疏散位于危险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 开展险情监测,对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防治灾情扩大;

4. 迅速确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5.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治暴发疫情;

6. 做好伤病员抢救和死者的善后处理;

7. 抢修通讯、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 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

8. 做好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订并负责解释,报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印发地质灾害以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10  附则

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⑵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⑶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盘县政发〔2008〕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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